值得一提的是,腐败的滋生中,低种姓与贱民也并非全无参与,他们的行为为印度腐败提供了另外一套形成机制。
由于低种姓与贱民社会地位较低、掌握社会话语权能力弱并急于改变现状,其政治竞选中政治利益集团的凝聚力较之高种姓更强。也就是说,无数个碎片组合在一起形成了碎片集合,即上文提及的政治利益集团。由于低种姓地基不稳,为所代表集团谋利便成为了掌权者在地方尤其是邦一级别巩固统治与尽可能减小自己下台可能性的独特方式。
例如,北方邦“贱民女王”Mayawati在1993首次出任邦首席部长之后,并未对教育费用增加一个卢比,而是耗斥巨资建造了15万个贱民领袖安贝卡博士的塑像,并且对工程支出进行不透明化。这样做,大大提高了其背后贱民利益集团对其的支持,她本人也最终担任了本邦总理。
(二)政治体制:印度问责体制缺失
政治权力如果缺少必要的监管和制约,便会异化为无限扩张性和绝对强制性。为了防止这一问题的发生,各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问责机制,即设置权力的监督者规范权力的行使者的政治权力范围。
而印度作为“最大的民主国家”在这一制度上仍是空白,因而为政治异化的出现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漏洞条件。这里以司法问责为例。
一般议会民主国家的问责机制以司法问责为主,通过贯彻从上到下的法治精神以最大程度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而出于各种因素,印度的司法体系一直处于一种混乱低效的状态。
印度最高法院
首先,国家在司法方面的资金投入少之又少。根据透明国际的调查显示,印度平均每年在司法体系领域的投入甚至不到全国支出的0.04%,也就是说司法系统中的官员薪水顶多能划分为普通级别。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缪达尔认为,“自古以来低薪都是腐败的温床。”官员正常的物质利益诉求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满足,只能通过灰色渠道满足自身,最终使司法系统这一问责机制也成为腐败场。
其次,整个司法系统中法官少,案件多,出现了极其夸张的工作量分配不科学的情况。据统计,全国每十万人口只配有1.3个法官,而仅截至2006年推积的待处理案件就有高达3341040个,也就是说每位法官以每天结审两个案件的速度想要解决所有案件仍需花费十几年的时间,这显然是不现实的,而同时又无好的方法进行解决,因此成为了印度司法体系的一大顽疾。
最后,印度司法系统并不存在独立性,且存在着从问责机制转向被问责对象绑架的异化倾向。尼赫鲁曾许下豪言“用最近的路灯柱吊死腐败”,可他未曾想到几十年后却呈反方向发展,路灯柱因为腐败的腐蚀也损坏失修了。
印度反贪机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对被调查者进行起诉时,调查文件需要被呈送至被调查者所属行政机构进行审批,从此调查腐败形成了一个封闭的死循环,直到最终烂尾为止。从此可见,本作为调查主体的司法机关在这一过程中的话语权却显得十分的微弱,而行政机构反客为主变成了腐败官员的保护伞。
印度并非毫无反贪机制,只不过这种反贪机制仅以一种发现机制出现,并不从源头预防的防御性机制,即呈现了一种“结构工程机制性缺陷”。而且正如上文所述,就连反贪机制也成为腐败场,想要以腐败监管腐败,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三)政治参照:英式民主在不同土壤生长
政治参照是一个集体对另一个集体进行的政治行为模仿,在近现代多以曾为殖民地或者半殖民地国家对西方民主国家的参照,在后殖民主义语境下也可以称之为一种继承。这种政治参照不乏成功案例,但失败国家亦仍屡见不鲜。因此,一旦捷径未走好,可能就踏上了不归路。
印度作为英国统治长达300年的殖民地,在1947年独立后,印度很自然地选择模仿英国议会民主制建立行政体制,因此具有相当程度的继承性。印度看到了议会民主制下的英国在吏治清洁上的成功,因此对“西式民主治腐论”笃信不疑,但最终结果却是与英国大相径庭的。
印度国会大楼
政治参照过程中容易使人急功近利,产生直接照搬的错误行为。印度在模仿英国民主吏治的同时忽略了英国几百年的文官政治传统,而印度则奉行长期的贵族高种姓政治,而且是一种贵族就是贵族,甚至不是贵族文官融合体制。
文官政治传统结合民主范式使民主精神深入英国官吏群体,而在印度,由于这一传统的缺失,民主精神从未在印度国家权力者梯队植根,而只是一种笼罩在表面的鲜丽光圈。因此,表面上选举,背地里搞暗藏,又笼罩在种姓文化残留影响、问责机制不利的现实条件阴霾下,腐败已经深入印度国家骨髓。
文:马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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