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亲戚朋友间借款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有一些借条法院是不认可其效力的。具体有哪些呢?本文将逐一进行解说,供大家参考。
1、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从事民事活动,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一个七岁的男孩子向李某借款300万元的行为,因为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借款合同无效。
2、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比如,赵六和王五约定,王五向赵六提供借款3000元,赵六用于购买毒品。很显然,王五明知赵六借钱从事犯罪行为,其仍旧借款给他,所以借款行为因为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无效。
3、违背公序良俗所形成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张三和李四因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张三由于暂时拿不出钱,所以就给李四打了一张40000元的借条。因为其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再比如,因为代孕而欠的费用,被迫打了一张借条。
4、利息问题导致的无效。
(1)《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预先扣除利息的,扣除利息行为无效。这个在生活中叫做:“掐头”,是职业放贷人常见的一种手法,最终法律是以实际发放到借款人手中的金额来计算的。
(2)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相关的利率标准计算。所谓当时的利率,即年利率最高可以达到36%,且已履行的部分有效,尚未履行的,不得超过四倍。
(3)如果涉及到套路贷的高利贷,不但借条无效,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套路贷”是指出借款项人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5、只有借条,实际未出借款项的。
只有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对于借贷事项达成了合意,但这一合意是否得到履行还要看出借人有无实际发放款项给借款人。如果没有给付款项,则该债务尚未形成,所以不存在还款的问题。《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6、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情的。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比如,张三从银行贷款的名目是装修房屋,其实质是用这笔钱转贷给李四,从当中谋取利息差额。《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7、超过诉讼时效,借款方以此抗辩的。
比如借款时约定还款期为3年,结果6年过去了,债权人也没有对该债务进行催讨。假设起诉到法院,借款人主张时效已经经过,法院则会判决出借人败诉。《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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