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约定月利率1.5%,是否超出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0日,张某因需要资金向朋友赵某借款 5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 1.5%。当日,赵某向张某转账50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偿还借款,赵某随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与赵某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赵某按照约定向张某履行了出借金钱的义务,张某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赵某按照约定 1.5%诉请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本案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 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一年期LPR为3.85%,即按该利率的四倍就是年利率15.4%计算。
法官说法
范县人民法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段惠敏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未约定利息,民法典规定不支持索要借款利息,但张某和赵某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判断该利息是否合法要结合借款行为发生的时间。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之前法律对借贷利率的规定,即约定利率不超过年利率 24%,为合法有效,超过年利率36%,认定无效,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为自然债务,出借人向法院主张该部分利息的,法院不予保护,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司法不予干预。借贷合同成立于发生在 2020年 8月 20日之后,按照民法典和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按照民法典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2020年8月 20日,银行公布的一年期 LPR为 3.85%,四倍就是年利率15.4%,张某和赵某的约定的年利率 18%超过了该标准,对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 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 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 2020年8月 19 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 2020年8月 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结语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出借人与借款人即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愿意承担较高的利率借贷而不去银行借低利息的款,可能是有利可图,比如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方式灵活,随用随借,对借款的条件要求低等等。但出现风险时,合法的借贷关系及利率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注:部分图片素材来源于网络仅用于法律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