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产继承的过程,什么情况下需要先析产再继承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2 07:48:08

析产继承的过程,什么情况下需要先析产再继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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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继承 公证析产

析产继承的过程,什么情况下需要先析产再继承(3)

近日,峄城公证处办理了一件相对复杂的房屋继承公证。案情如下:孙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孙某于2003年5月15日死亡,其二人共有子女三人:长子孙甲、次子孙乙、女儿孙丙。孙某的父亲孙父于1970年8月22日死亡,母亲孙母于2006年10月16日死亡。孙父与孙母共有子女四人:长子孙某(于2003年5月15日死亡)、次子孙某军(于2000年3月1日死亡并留有子女二人:儿子孙丁、女儿孙戊)、长女孙某兰、次女孙某英。孙某死亡后,遗留有房产一套,该房产系孙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孙某的配偶周某,子女孙甲、孙乙、孙丙;孙母的子女孙某兰、孙某英,孙某军的子女孙丁、孙戊共同来到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房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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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涉及到普通法定继承、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公证,法定继承人比较多,法定关系比较复杂。在办理此类公证业务的过程中,首先应该理顺法律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转继承人与代位继承人,然后再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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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听取申请人陈述后,得出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疑惑。

一、孙某的继承人应如何确定?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孙某于2003年5月15日死亡,故继承开始发生。因房产系孙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房产份额的一半为周某的财产,剩下的一半为孙某的遗产。对于孙某的遗产,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周某,子女孙甲、孙乙、孙丙以及孙父、孙母。因孙父先于孙某死亡,故不发生继承关系。因此孙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周某,子女孙甲、孙乙、孙丙以及孙母。

二、孙某的兄弟姐妹是否能够参与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孙母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故孙母应继承其儿子孙某的遗产份额应转由孙母的法定法继承人来继承,即孙母的配偶、子女、父母。因孙母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孙母死亡,故不发生继承关系。因此,孙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其子女孙某军、孙某兰、孙某英。也就数说,孙某的弟弟孙某军、妹妹孙某兰、孙某英能够参与继承。

三、孙某已死亡弟弟的子女是否能够参与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孙母的次子孙某军先于孙母死亡,故孙某军应继承其母亲孙母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子女孙丁、孙戊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孙某已死亡弟弟的子女能够参与继承。

四、如何具体划分房屋份额?

因房屋份额的1/2为被继承人孙某的遗产,故周某、孙母、孙甲、孙乙、孙丙均分得1/10的房屋份额。孙母所拥有的1/10的房屋份额,转由孙某军、孙某兰、孙某英共同继承,均分得1/30的房屋份额。孙某军所拥有的1/30的房屋份额,由孙丁、孙戊代位继承,均分得1/60的房屋份额。最终,各个继承人所拥有的房屋份额如下:周某1/10 1/2=3/5,孙甲、孙乙、孙丙均得1/10,孙某兰、孙某英均得1/30,孙丁、孙戊均得1/60。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周某、孙甲、孙乙、孙丙、孙某兰、孙某军、孙丁、孙戊共同继承。又因孙甲、孙乙、孙丙、孙某兰、孙某军、孙丁、孙戊自愿放弃继承并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故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周某一人继承。

峄城公证处通过理清各方法律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回答了当事人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最终完美解决这一复杂而又典型的房屋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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