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A公司的*,A公司于2018年在工商机关登记注销,公司注销后,甲、乙二人发现A公司尚对B公司享有一笔债权未收回。于是甲、乙找到B公司主张债权。
B公司拒付的理由:A公司已经注销了,甲、乙无权要求该债权;A公司注销清算时已向工商部门承诺,全部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故相应债权已经消灭。故拒绝B公司拒绝向甲、乙支付。
甲、乙无奈诉至法院。
现行法律规定:现行的法律规定中,仅规定有如果有限公司*虚假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后,原*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公司注销后原公司尚有债权如何主张并无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故本案杰峰公司对中兴公司的债权属于公司的剩余财产。
法院判决:清算报告和公司注销申请书中关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记载只是公司办理注销手续的前提条件,不能视为A公司放弃涉案债权的意思表示。
A公司对B公司所享有的涉案债权作为客观存在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并未消灭,是A公司实际剩余财产的一部分,在A注销后即由全体*承继。
由公司的*以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已注销公司债权,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结语:公司注销有几种原因,当遇到公司宣告*、被其他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公司内部决定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注销后,原公司终止公司法人资格。
实践中,大部分注销的原因系因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而由公司内部决定解散。
2017年以来大量企业的注销程序选择了简易注销程序。《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已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简易注销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无需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登记机关提供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也只有责任承担,并无权利承继。
建议:自己的公司解散时,应当清算完毕所有债权债务后再行注销,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公司注销后债务并没有消灭,债权人可以向未尽清算责任的原*主张权利。
债权人公司被注销后,原债务依然有效,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的全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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