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注销后还有法律责任吗,营业执照注销一年后要承担责任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2 12:09:43

营业执照注销后还有法律责任吗,营业执照注销一年后要承担责任吗(1)

(图源网络,侵删)

【裁判摘要】

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那么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而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两者均是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只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利益的情况下,方可申请强制清算。公司注销登记被撤销的事实并不能影响和否定公司自行清算的效力。公司*以公司注销登记被撤销后又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主张公司应再次进行清算,没有依据。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民终1845号

上诉人(一审申请人):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申请人):济南鲍德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梁王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归凡,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一审第三人: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薄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晨,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一审第三人: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晨,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一审第三人: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英大国际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王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珉,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君公司)因申请济南鲍德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德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1清申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永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鲍德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21日,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鲍德公司提交虚假*会决议材料为由撤销了该公司的注销登记。鲍德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未注销。2011年12月19日,鲍德公司因不按规定参加2010年度企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按照公司法规定,鲍德公司应在十五日之内进行清算,然鲍德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进行清算,亦未进行注销登记。此前清算过程中的评估报告已自2008年12月31日失效,鲍德公司此前进行的清算并不能免除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进行清算的义务。一审以鲍德公司已进行过清算,驳回永君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于法无据。此外,鲍德公司此前的清算报告系伪造,清算报告与清算方案内容完全一致,违背常理,清算方案系清算程序的总安排,清算方案中不应该存在清算结果。且清算方案与工商登记中的清算报告存在差异,两者载明的清算期间不同。清算报告系鲍德公司伪造,清算结果不足以采信。永君公司至今未领取分配款,在鲍德公司清算报告存疑,且未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十五日之内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对鲍德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更能维护公平,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查明:鲍德公司于2003年6月16日经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资本20000万元。鲍德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显示,鲍德公司股权结构为: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钢集团)出资17451万元,占出资比例87.25%,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济钢工会)出资291.6万元,占出资比例1.45%,永君公司出资500万元,占出资比例2.5%,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公司)出资1757.4万元,占出资比例8.8%。

2007年9月25日,鲍德公司召开*会,形成以下决议:1.同意公司终止经营,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2.同意选举迟才功、孙世德、杜琨、王琼、王建新等5人为清算组成员,负责清算事宜。济钢集团、济钢工会、永君公司、英大公司均在*会决议中签章。2007年9月30日,济钢集团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山东省国资委)请示鲍德公司清算注销事宜。2007年12月4日,山东省国资委向济钢集团回复《关于鲍德公司解散的批复》,同意济钢集团解散鲍德公司。2008年9月9日,山东省国资委向济钢集团下发《关于核准鲍德公司清算评估项目的通知》,其中,对鲍德公司清算评估项目的核准意见载明“一、本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已经我委批准。二、承担本项目的山东瑞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我委对中介机构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资产评估报告书签字人员具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三、本项目评估报告格式和内容基本符合规定要求,评估结果已经公示,基准日为2007年12月31日,主要评估方法为成本法。四、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清算行为有效,自2008年12月31日起失效。五、本项目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书中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承担,不能因评估管理部门的核准而转移其法律责任”。鲍德公司于2009年1月5日召开临时*会,审议通过《鲍德公司清算方案》,其中,《鲍德公司清算方案》中关于清算组的成立载明“2007年12月24日,经本公司登记机关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清算组备案,取得(鲁济)登记内备字[2007]第3701000712240049号《企业备案通知书》,*代表迟才功、孙世德、杜鲲、王琼、王建新、王军为清算组成员,王军为清算组负责人”。2010年8月20日,鲍德公司召开*会,占表决权88.7%的*表决通过《鲍德公司清算报告》。鲍德公司开展了相关清算工作,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济钢集团、济钢工会、英大公司已经领取分配款,永君公司未领取,分配款一直由济钢集团保管。鲍德公司税务登记已经注销。2010年8月25日,鲍德公司取得公司注销登记。

2011年1月21日,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工商企处字[2011]第14002号),主要内容为“经查实,鲍德公司在2007年12月20日未召开*会的情况下,伪造了2007年12月20日召开全体*参加的*会议的事实,向我局提交了虚假的*会决议材料,于2010年8月25日取得公司注销登记。调查人员提取的证据如下……(三)济钢集团关于鲍德公司注销备案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2007年12月20日*会决议并未召开,鲍德公司提交附上以前的四*的签字盖章页的*会决议申请注销备案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鲍德公司2010年8月25日的公司注销登记。

2011年12月19日,鲍德公司因不按照规定参加2010年度企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鲍德公司登记机关为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第二、鲍德公司于2007年9月25日经*会决议清算,成立清算组,且经山东省国资委同意解散,鲍德公司启动自行清算后,委托山东瑞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鲍德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项目已经山东省国资委核准,因此,应当由清算组主持鲍德公司的清算工作。第三、《鲍德公司清算方案》中关于清算组成员的记载虽与2007年9月25日*会决议中记载的清算组成员不符,但2009年1月5日鲍德公司全体*一致审议予以通过。鲍德公司向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2007年12月20日的*会决议,已经济钢集团、济钢工会、英大公司及永君公司证明系虚假材料,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撤销鲍德公司2010年8月25日的公司注销登记。本案中,济钢集团、济钢工会、英大公司均不同意对鲍德公司强制清算,且济钢集团、济钢工会、英大公司已领取分配款,鲍德公司的税务登记亦已注销,故,整个清算过程中,虽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否认鲍德公司已进行清算的事实,因此,永君公司以鲍德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对永君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对永君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那么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而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两者均是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只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利益的情况下,方可申请强制清算。本案鲍德公司*已于2007年9月25日召开*会,决议鲍德公司终止经营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鲍德公司的解散清算事宜也经过了山东省国资委的批准。鲍德公司启动自行清算后,清算组已进行了相关清算工作,并于2009年1月5日通过临时*会审议通过了鲍德公司清算方案,于2010年8月20日通过表决权88.7%的*表决通过鲍德公司清算报告,且除永君公司外其他*均已领取分配款,鲍德公司的自行清算工作已完成。鲍德公司注销登记被撤销的事实并不能影响和否定鲍德公司自行清算的效力。永君公司以鲍德公司注销登记被撤销后又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主张鲍德公司应再次进行清算,没有依据。此外,永君公司主张清算报告系伪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

综上,上诉人永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爱华

审判员  丁国红

审判员  张秀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员  张安娜

来源:齐鲁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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