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 持械打架斗殴
但陕西西安市法院,给出的判决书上,却写道:董伟拿着砖头,对宋阳的头部进行了连续击打,明显是报复行为,犯故意*人罪,事实成立。
朱占平律师曾经看到过宋阳的尸体,认为董伟的说法,才是与宋阳头部伤痕鉴定基本吻合的。
而法院判决书上所说的“连续击打”,不仅没有目击证人,也缺少直接的证词理论依据。因为砖头属于钝器,而且质地坚硬,如果连续击打头部的话,不可能留不下痕迹。
但死者宋阳头部的创伤却只有2处,非常有力地反驳了法院判决书上,连续击打的说法。
图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实上法院判决书上的“连续击打”说法,也与靳某脱不开关系,他的原话是,董伟拿着砖头对宋阳的头部不停地击打。这样的说法,是否可信?
靳某在此前的证词中,虽然表明了现场参与此次殴打事件的,并不只有董伟和宋阳两个人,与法院判决书上已经有了很大出入。
但根据他的说法:当时看到的情形是,宋阳满头是血的在地上蹲着,而董伟则是在周围不停走动,而且不断喝骂。
骂了一会儿,董伟就走进了灯具门市部的小巷里。后来过了好半晌,靳某听见响动,抬起头来再看时,就发现董伟正在用砖头狠砸宋阳的头部,一直在打,非常恐怖。
图 | 打架斗殴
可是朱占平律师却在靳某的证词中发现了他前言不搭后语,有很大的漏洞和解释不清楚的地方。
首先一开始,宋阳在电影院门口用皮带抽打董伟的时候董伟是受害人,宋阳是施暴者,他不可能受伤,因为董伟并未做出任何反抗。
其次,根据靳某的证词得出,董伟还没用砖头击打宋阳,后者就已经蹲在地上,任由董伟游走喝骂,这与一开始宋阳挑衅董伟的桀骜不驯性格,可不相符。
第三,靳某说董伟喝骂了一会儿,转身就进入了巷子,他去干嘛了?不一会儿返回来就用砖头开始砸击宋阳头部,难道董伟是到箱子里找砖头去了?
可现场当时地砖遍地都是,董伟为何要专门到箱子里找砖头呢?最后,现场证据收集时,也表明了董伟就是在现场随手捡起了一块砖头。
图 | 警方到现场调查取证
而且,朱占平律师还从靳某的口中捕捉到了另一大疑点,有一个穿运动衣、戴帽子的男人一直跟在宋阳后面,宋阳被董伟砸晕过去后,那个男人就背着宋阳去了医院。
但是,背宋阳去医院的高某,在事后提供的证词却是:我当时并不在场,是听说宋阳被打昏迷后,才被人喊出来,送他去了医院。
如此多的漏洞,如此多解释不清楚的地方,靳某的证词真的值得相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