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邻居建造违建,举报后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
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既是其职责的要求,也是为了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为违法建筑系可能会损害到国家利益,也可能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要严格执法,消除违法建筑对第三人的不良影响,那么如何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严格执法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左先生违反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擅自占用了两村之间的生产路建房,镇政府对该行为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建设、等待处理的行政行为。在收到该行政行为之后,左先生也确实停止了建设,但是就没了下文。刘先生对该行为不服,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镇政府要求左先生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刘先生正常通行,同时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县政府也作出了答复,支持了刘先生的部分请求,但是未支持刘先生的赔偿请求。于是刘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政府对自己进行赔偿。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确实不当,其应当在实质上消除违法建筑对刘先生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对于这一不利影响是否能申请赔偿,这是两个问题。就刘先生的赔偿申请而言,人民法院是不应予以支持的,主要原因是:国家赔偿仅就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刘先生起诉赔偿的损失并非是该复议决定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最终人民法院没有支持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机关对于违法建筑应依法查处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