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
(一)建(构)筑物
1、对于合法宅基地安置房置换以外的建筑面积,依据评估公司出具的重置成新价给予残值补偿。
2、对于原村庄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及附属物,按照评估公司的重置成新价给予一次性补偿。
3、房的装修按照评估价补偿,在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被征收人装修部分评估价值低于200元/m的,按照200元/m进行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每户每月1500元的标准发放。参与延南村集体经济分配的在册户籍人员,也可以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子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时间及方式;(1)征收人签订《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过渡期限36个月,每12个月发放一次过波费(第次在签订协议交房时发放),36个月后自途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二信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至回迁通告发布之日止。(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签订《征收与安置补信协议》并交付房屋之日,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生活补助
参与延南村集体经济分配的在册户籍人员,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被征收人签订《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时,每12个月发放一次生活补助,过渡期超过36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支付生活补助至回迁通告发布之日止。

西安市雁塔区延兴门南村城市更新综合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1、奖励期限: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含宣传期)。
2、奖励办法:在奖励期限内移交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享受本奖励办法的所有奖励。
3、评估奖励:凡在奖励期限内,配合测量评估的被征收人,每户给予20000元奖励。
4、搬家奖励:向被征收人提供20公里范围内兔费搬家服务。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并移交房屋的,向被征收人支付掏家补助费20000元/户(含回迁费)。
5、交房奖励:持有合法宅基地使用证或批复的被征收人,在奖励期内移交房屋的,每户奖励100000元。超过奖励期移交房屋的不予奖励。
6、签订协议奖励:(1)参与村集体经济分配的在册户籍人员,在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人均安置80平方米的房屋免于置换。(2)被征收人在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超过奖励期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7、未建奖励:在奖励期限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复的被征收人,现有建筑面积小于合法完基地面积两倍的,以证载的合法面积为依据的建房两层。持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复的被证收人,现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二层及以上,其第三、四层未建部分给予500元/平方米奖励。超过奖励期的不予未建奖励。
8、本《奖励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问题,按照相关程序上报雁塔区延兴门南村城吉更新综合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研究决定。
9、本《奖励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雁塔区延兴门南村城市更新综合改透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