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当时年少轻狂,由于一些各种原因被单位除名了。单位不仅没有给任何补偿金,而且现在退休时有关的视同缴费年限都认定不上。这样合理吗?其实这样做,没有合不合理的问题,而是合不合规的问题。
为什么会有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我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后,针对国家原有的退休制度工作年限而设立的一种过渡性规定。一般来说,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就可以视同缴费。
一般我们都说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以前的制度要遵循以前的规定,所以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职工如果被除名或者被判刑等情况出现的时候,连续工龄要从重新就业开始计算。
现在重新就业都已经实施养老保险缴费了,也就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了,即视同缴费年限就被清零了。
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什么不清零?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承担,个人无需缴纳。
实施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以后,有关社保缴费都是累计计算的。《社会保险法》中也没有清零的规定,毕竟是实打实的缴钱,相当于个人为了养老这一特定用途的强制积累。就像我们养老存款一样,不可能因为被开除或者被判刑而被清零吧?
连续工龄是怎么来的?为什么会这样呢?这件事情要从我国建国初的《劳动保险条例》说起。
《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本企业工龄满5年以上,还要求一般工龄满足相应条件。如果本企业工龄不满足条件的话,就不符合退休条件。
1957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这是国家统一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待遇的一项规定。有关规定将原本适用劳动保险条例的职工的本企业工龄改称为连续工龄。
1978年《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实施作出了一些变更要求,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不再要求一般工龄就可以退休领取退休费待遇。
在当时,我们职工所领取的所有退休待遇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是由财政承担,企业是由行政方列支。这不会存在没有单位还能领取退休费的情况。当时的退休人员还是由原用人单位管理,包括现在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依然是有单位管理的。
所以说,实施社保缴费以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
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的计算。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对于广州市劳动局就有关除名职工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有关问题进行了一个复函。复函指出应从各地实施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我国的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较为统一的时间是1986年10月。当时开始的劳动用工4个暂行规定的改革,要求国有企业是从1986年10月开始对新入职职工实施劳动合同制,合同制职工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养老基金)。
还有部分地区试点比较早,是从1983年就开始了养老保险制度试点。集体企业或者其他行业的职工可能没有从1986年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这些都会影响连续工龄的重新计算。
这种情况下如何执行,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对于原国有企业固定工身份的劳动者除名以后,连续工龄究竟是应当从本人实施养老保险缴费开始计算?还是从当地其他职工实施养老保险缴费重新开始计算呢?
这确实是属于一个争议。按照个人理解应当是后面一种。但是毕竟是一个复函,属于指导性意见,如果说当地有政策文件规定的话,还是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的。
综上所述,过去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的是各地自行统筹,所以地方差异比较大。但是随着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推进,有关各种制度会实现全国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