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双方各执一词,孰是孰非。当事人的复检要求是否合理?知名法律人锐哥在微头条上发表文章称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此案?
根据人社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18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所以如果吴某检测出为梅毒,那么属于体检不合格,不能录取。
如果因为体检不合格,而没有被录用。考生有要求复检的权利吗?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如果体检不合格,考生有权申请复检。如果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在本起事件中,当事人第二次体检是合格的,符合标准的。估计是单位要求其进行了第三次体检,第三次体检又显示不合格。吴某有权要求复查吗?对于这种情况,法规没有作出规定,这就造成双方争议的关键。
其实本着人性化的处理,从公平角度出发,我认为应当给吴某再次复检的机会。最关键的是,梅毒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影响公务员招考,更影响的是吴某个人名誉。当事人认为自己洁身自好,不可能得这个病。所以更需要复检,这样的招考结果才更让人信服。
潇湘晨报记者 苏莹 实习生雷伊婕综合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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