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妥善解决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缴纳社保费用而产生的矛盾,双方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2018年4月份,原告某某公司聘用被告丁某某担任公司出纳一职。被告工作期间,原告将公章及合同章交给被告保管。2021年12月份丁某某离职。2022年3月下旬,原告发现还为被告代缴了2020年1月-2022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24579.07元,其中包括应当由被告个人自行承担的11158.75元社会保险费用。原告认为该部分费用属于不当得利,被告应予以返还,并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故诉至法院。
秦州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联系,听取双方意见,多次进行沟通协调、释法明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本案中丁某某未及时缴纳社保,单位为其垫缴应由其个人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该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被告丁某某应退还单位缴纳的该部分社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