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我们的社保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有一些无业人员却以国家职工名义参加职工社保,相当于伪造身份参加社保,是不是违法呢?
目前,我们实施的退休年龄制度仍然是1978年国发104号文件《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在文件有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应该退休。
这个文件只是站立在当时的客观情形之下,毕竟当时国内也没有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工形式。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待遇,都是由用人单位负担,因为当时还没有实施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当时的退休条件,要求必须是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如果说工龄中断了,就应当从劳动者重新就业开始计算。这种情况下,想成为企业职工很难的。
社会保险最早是从1986年10月开始实践,根据当时《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年10月开始入职的职工,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施社会保险制度,职工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退休养老基金。
1991年全国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国营企业的职工要求全部缴纳养老保险,包括原先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固定工。按照《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一般是以地级行政区域为基础建立的统筹地区,各个地方可以将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群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后来,国家将个体工商户归类为自由职业者或者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因此,这些自由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也是合法、合规的,而且他们参加社保的名义并不是以企业职工的名义,而是以灵活就业者的名义。
社会无业人员,确实不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可以参保范围内。但是,国家也没有规定禁止。
无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时,按照自由申报的原则,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协议,有一张银行卡就可以扣缴费。国家没有必要把个人的有关就业信息掌握得特别准确详细,毕竟一切的调查都需要很大的行政成本。
参加养老保险,履行养老保险缴费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养老待遇,这都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所以,社会无业人员参保只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的养老保险,他们跟灵活就业人员一样,履行缴费义务,符合条件享受养老金是没有问题的。
不过,社会上有一些人员却是以挂靠企业的方式,由企业给代缴社保。这种情况属于虚构劳动关系,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以罚款。构成违法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很多人挂靠企业缴纳社保是为了获得生育津贴、失业金待遇、购房资格等等,这实际上都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