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业务群里传来一张图片。是一份刑事补正裁定书,内容显示,法院以补充裁定书的形式,给被告加刑两个月!群里一连串问号加惊叹号,刑事判决书还可以这样补正?
一、什么叫补正裁定书?什么情况下会发补正裁定书?
一般收到补正裁定都是民事案件。由于现在案件量大,法院工作也忙,很多人习惯制作法律文书时粘贴复制,忙中出错也是经常有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对上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笔误”作出解释,所谓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由此可见,补正裁定书主要是用来补正一些文字记述上的失误,仅限于个别文字的错误或遗漏,不得用于对实体和程序上的问题进行修改。
刑事案件是很严肃的事情,一般刑事法官也都是非常严谨的人,所以,目前我还真没见到过刑事案件中发补正裁定的。因为,《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补正裁定书的专门规定。
虽然最高法院1999年4月30日下发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提到了补正裁定,但也仅限于文字上的错误,不能用于补正实体和程序错误。这个,应该是一个法律常识。而且这个文书样式是工作指导性文件,不是法律依据。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补正裁定是供各级法院对于在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者刑事调解书中,发现有个别文字上的错误或者遗漏,予以改正、补充时使用。裁定书改正、补充的内容,仅限于裁判文书中的文字记述上的失误,不涉及对实体(包括金额或者数额)和程序问题的处理,裁定书的案号应当与被补正的裁判文书相一致。
二、另外一个我认为也是常识的事情,就是刑期应该不是文字错误。
被告人有无犯罪、构成何种罪名,该判处的刑罚种类、刑罚的期限,这些都是刑事案件中核心的实体问题,是事关刑事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被告人定性和人身财产权益变更的司法裁判质量问题。
而且,关于这些内容,刑事判决书一旦发出,就涉及到被告人的实体权利,以及后续的权利救济。相差两个月的刑期,肯定影响被告人是否决定上诉的判断。要是再多想一点,还有可能涉及到一系列问题。
三、既然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补正裁定的内容,那么不能参照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规定吗?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对“笔误”的解释是,所谓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但是,前提是,必须在该案此前的判决书,也就是需要补正的判决书中的论述部分,即“本院认为”的部分,已经明确地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纳等内容做了阐述,已经在实际上对判决内容的事项,作出了实质性的评判,而后续判决如下部分的总结中跟此前的“本院内容”明显矛盾。只有判项中出现了这种矛盾的地方,才可以适用补正。
但一般一审刑事判决书,通常不会对刑期的长短进行明确表述,最多也就是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或是被告人辩护观点中的量刑意见,进行笼统的表述为合适与否、采纳与否,不是法院对刑期长短的明确表述,因此,刑事判决书对刑期的明确表述,只能是判项里体现。
因此刑事判决书中,判项对刑期的表述,属于实体认定内容,是不能用一份裁定来补正的,更不能直接引用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除非法律明文规定需要引用,一般这个情况也是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
四、刑事判决书出错怎么办?
人无完人,犯错在所难免。但是,对于刑事判决书这样严肃的问题,如果真出现了错误,那就要按照合法程序去纠正,法律对错案纠正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负什么责任就负什么责任。
有句话说:你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作为法律人,不能对待别人的人生如此淡漠,因此付出代价也公平。但无论如何,不能用一个错误去掩盖另一个错误。否则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对于出现这种裁定书的原因,不得而知。推测,大概是一审判决之后,发现被告人实际羁押的期间,已经超过了判决判定的刑期,出现了被告人超期羁押的情况。因此,用这个裁定把羁押期间覆盖一下。
但如果真是这种情况,这就涉及超期羁押,牵扯到国家赔偿问题了。或许一审法院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由此带来的责任问题,无视基本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直接更改刑期也无所谓。
其实,实务中类似这种情况也不是不可能。见过一个刑事案件判决书做出以后,因为是缓刑,被告人也没有羁押。法院居然忘了给司法局送达判决书,衔接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都满了才发现这个失误。于是法官劝说当事人上诉,并且让他倒签上诉状的日期。以便于他们处理工作失误。
还见过发出判决书以后发现错误,又收回去重新发一个的。情况与上文中的情况差不多,但是由于案情简单,被告人人数少,所以就可以这样变通处理。这个办法我觉得比上面那个裁定书好一些,至少不会留下文字记录,成为业界流传的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