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病故后不动产权证上写谁名字,不动产权证上写家庭成员名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4 12:50:02

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年过六旬的王玲在第二任丈夫去世后,被继子赵刚要求搬出此前她和老赵共同居住的房屋。站在被告席上的王玲怎么也想不明白,老赵在世时,赵刚还答应好好的让自己住到去世,怎么老赵一走,他却反悔了?而赵刚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知了这个案子。

户主病故后不动产权证上写谁名字,不动产权证上写家庭成员名字(1)

丈夫去世后,她被继子赶出家门

1998年,离异的王玲与赵刚的父亲老赵再婚(未领证)。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在老赵的父亲赵老爷子的房子里,而赵刚则跟随其母亲一起生活。

2007年农历六月十四那天,赵老爷子手写了一份遗嘱,其中,对于自己的房产做了明确交代——“关于现有住房的两室两厅的房子,所有权归我的长孙赵刚所有,赵毅(赵刚的父亲老赵)夫妇永久性居住,并搞好管理与维修,不得出售。”

2015年12月29日,赵老爷子的房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其上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赵全(赵老爷子)”。

2016年3月1日,赵老爷子以买卖的名义正式将房子过户到孙子赵刚名下,但实际上赵刚并未向爷爷支付购房对价款。

但自2017年开始,老赵的身体开始每况愈下。为了让自己走后王玲能有个住的地方,他要求儿子在此前赵老爷子手写的遗嘱后面加上一句话——“保证房屋居住,赵毅夫妇有生之年。赵刚2017.11.18”。

2018年4月,王玲和老赵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然后就在同年7月,老赵因肺癌医治无效去世。悲痛的王玲随即表示:自己有生之年不另嫁他人,死后将与老赵合葬,并在老赵的墓碑上都刻上自己的名字。此后,她一个人居住在这所房子里,期间还会去照顾病重的赵老爷子,直至2019年正月初八赵老爷子去世。

据王玲所述,因丈夫和公公接连离世,她情绪低落,她和前夫所生的儿子就接她去安徽小住以调整身心。因为考虑到房屋会空置,所以自己与赵刚商量将房屋出租,并分一半的租金给赵刚,赵刚也表示同意。王玲在安徽一住就是近两年,在这段时间里,她收取的每一笔租金都转了一半给赵刚(共计分配了8500元)。

2020年11月,王玲回到湘阴,因当时房屋出租还未到期,她就在外租房住了四个月左右,等那边租期到了后,王玲搬回去继续居住。王玲认为,这所房子自己一直住到自己离世是双方都默认的事实,赵刚没有理由将自己赶出去。

户主病故后不动产权证上写谁名字,不动产权证上写家庭成员名字(2)

对于王玲的上述说法,赵刚则表示,王玲并未与自己的父亲领证,那么,自己的父亲去世后,两人的婚姻关系就终止了。自己当时并未将王玲赶出家门,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对于王玲所说的“房屋出租是跟他商量的”,他表示不认可。他认为这一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同时,他指出,王玲有自己的儿子,自己和她之间并无赡养和抚养的关系,自己已经多次与王玲交涉要求收回房屋,但王玲均置之不理,无奈之下自己才起诉到法院的。

两次庭审,她的居住权都得到了保障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房屋原产权人赵全(赵老爷子)的遗嘱已证明被告王玲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益,在赵老爷子将房屋赠与给原告赵刚后,赵刚作为新产权人也在遗嘱上签字确认赵毅、王玲有生之年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虽然这一法律行为作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生效,尚无关于居住权登记的法规及配套手续,但不能以未登记而否认王玲的居住权,其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在居住期间,王玲虽短暂出租了案涉房屋,但其出租行为取得了原告赵刚的默示认可,租金收益也已与赵刚进行分享,且短暂出租后王玲已自行使用案涉房屋,所以王玲的行为并无不当。

原告赵刚现要求收回案涉房屋,既有违诚信也与法律规定相悖,其主张的损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赵刚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上诉称:一审法院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而形成的判决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首先,自己与被王玲之间根本没有什么合同约定,自己之所以允许王玲此前在房屋内居住,是基于她与自己父亲之间的同居关系,但这种关系在自己父亲去世后就终止了,王玲也就丧失了居住权。其次,王玲并非为其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她自己原单位分有住房,完全可以居住,同时,她曾将房子出租给他人居住以收取租金。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所以,王玲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换取租金的做法侵占自己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赵刚上诉称“自己父亲死亡后,父亲与被上诉人王玲的同居关系终止,被上诉人的居住权同时灭失”的理由不能成立。王玲是否另有住房,与其享有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并不矛盾。在老赵去世后,王玲外出省亲,短暂出租了案涉房屋,但其出租行为取得了赵刚的默示认可,租金收益也已与赵刚进行分享,且短暂出租后王玲已自行使用案涉房屋,王玲的行为并无不当。故法院驳回上诉人赵刚的诉讼请求。

作者 | 刘家杭

来源: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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