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张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答辩通知书》在法律圈流传。根据该通知书的要求,被告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且应包括多项必备的内容,且被“特别提示”:如你方拒绝按照本通知书要求进行答辩的,将可能面临法庭的训诫、责令承担诉讼费用及对方律师费用等法律后果。
上述《答辩通知书》在法律圈流传,越传越火,并引起一些律师的莫名“恐慌”。但有观点认为:法院的权力真大呀!应诉答辩,本来应该是被告人的权利,既然是权利,那么就可以放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是否提交书面答辩状,不影响法院的案件审理。不提交答辩状成了违法行为,面临着法院的司法制裁?实在想不通!
5月7日下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
近日,网上有评论认为我院《答辩通知书》中的“特别提示”的内容没有法律依据。该提示针对的是故意不答辩导致诉讼拖延的不诚信行为。该提示的表述易引起歧义,已予以纠正。
来源丨新浪微博 法律讲坛 转自:法律一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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