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田土被他人侵占怎么解决,农村土地被他人非法侵占如何解决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4 17:52:41

土地是农民的根,表妹和妹夫却不按约定支付我租金,还拒绝归还我的承包地,村委会说的他们不听,派出所民警劝他们,他们不但不听,还骂我,我该咋办?

近日,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经法官深入分析案情,查找矛盾成因,引导双方当事人以和为贵、互谅互让,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系表姐妹,被告李乙、松某系夫妻。原告李甲自1992年起一直在外务工,家中土地由弟弟种植,2018年,弟弟因意外去世,土地无人种植。

经协商,李甲将家中的土地租给二被告家及原告的大姑家种植,约定前三年每家支付李甲1000元作为租金,三年到期后,两家均未支付李甲租金。

2020年,经李甲与二被告再次协商,将承包土地的地块全部租给二被告种植,双方约定三年内若无他人租种土地,则由二被告按每年1500元支付原告租金,若有其他人租种,则二被告立即将土地交还原告。

后来有其他村民租种原告承包土地,二被告不但不支付耕种期间的租金,拒绝归还土地,还多次进行阻挠,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2022年,原告李甲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李乙却不履行调解内容。为此,李甲多次向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反映,而李乙在村委会和派出所组织调解时非但不配合,还出言辱骂李甲。

李甲为解决此事,多次往返务工地和永仁,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遂提起诉讼要求李乙返还土地,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5000元。

办理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被告李乙释法明理,指出其行为违法之处,劝说双方珍惜亲情,和睦共处。

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被告当庭赔偿侵占原告部分土地的经济损失2000元和处理该事件产生的经济损失1500元,并停止对原告承包土地的占用。鉴于被告占用的土地尚有农作物未收割的情况,土地可延期至2022年10月1日前返还原告李甲。

原告李甲当庭拿到赔偿款,开心地对法官说“感谢法官,我这么多年的心事终于得到了解决,这下我可以放心地外出打工啦!”。

法官说法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农民单靠种地已不能满足家庭的生活所需,大部分青壮年选择进城务工,守在家的多为年老体弱者,承包到户的土地已无力耕种,不能产生效益,部分农户为了充分发挥土地价值,选择把土地对外租赁,获取租金增加收入,但因村民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未签订书面的租地协议或协议内容不规范等多重原因导致矛盾频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永仁县人民法院

作者:高丽

​编辑:王银荣 杨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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