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是转移财产,什么证据证明财产转移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4 20:14:31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案件详情】

原告诉请:1.确认位于昌乐县××街道××村××市场地块拆迁款为原告丁风美与被告肖建东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2.确认潍坊东萧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所得为原告丁风美与被告肖建东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被告肖建东、于义花配合原告丁风美办理完成工商登记;3.确认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街道××村××路东的房屋和土地为原告丁风美与被告肖建东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进行法分割;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丁风美与肖建东于2003年8月20日登记结婚。2021年7月10日,肖建东与丁风美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男女双方于2003年8月20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17日生育一女肖宇航,双方因感情破裂,现协议离婚,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离婚协议:1.男女双方定于2021年7月12日到昌乐县民政局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确切离婚时间以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生效时间为准;2.女儿肖宇航由女方丁风美抚养;3.因双方已经分居10年,在双方各自生活处的财产及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4.双方在木材市场的拆迁款及返还的租赁费等共计864632元,由双方共同签字支款,分配方式如下:女方支取款项25万元,剩余款项614632元由男方支取,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债务(其中包含昌乐县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及个人欠款等)等由肖建东负责偿还。

双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以本次协议处理的方式为准,双方各自债务由个人自行承担;5.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均不得无故反悔,女儿肖宇航18岁之前的抚养费由丁风美的补偿款中支付,肖建东不再另行支付抚养费;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存档一份。

丁风美于2021年7月10日支取拆迁款50000元,于2021年7月13日支取拆迁款20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收到条一份。2021年7月15日,丁风美到昌乐县婚姻登记中心撤回了与肖建东的离婚登记申请。

2014年至2018年6月份期间,肖建东与于义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义花明知肖建东有配偶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肖建东、于义花因犯重婚罪,于2018年12月26日均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

2021年7月10日,宝都街道办事处东肖村民委员会(甲方)与丁风美、肖建东(乙方)签订《拆迁协议》,协议内容为:经县政府批准,木材市场地块被征用拆迁地块,用户项目建设用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地上、地下附属物补偿费780032元……三、返还租赁费84000元,返还押金水电表600元,共计84600元……

于义花于2019年2月13日申请成立了潍坊市东萧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于义花为公司唯一*,公司生产经营地为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宝都街道东萧村北100米路东(房屋产权所有人为肖建东)。

1998年9月1日,肖建东之父肖世长与东萧村委会签订了《自建果园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果园的地址即为潍坊市东萧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街道××村××路东。肖世长曾录制遗嘱视频,将其承包的上述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继承给其女儿肖丽芹。

另查明,丁风美在2021年7月16日的昌乐中医院住院病历病史中载明,有宫颈原位癌手术史10年,有宫外孕手术史,有高血压病史,服药不规律,椎基底动脉综合征,睡眠障碍史。

【争议焦点】

能否在丁风美、肖建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及有无财产分割。

【法院认为】

根据丁风美、肖建东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双方已经对拆迁款的分配达成了一致约定,且丁风美已经支取了分配到的金额,肖建东对其应分得的拆迁款进行支取、使用不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关于肖建东是否将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转移给于义花,丁风美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目前肖建东及于义花名下的财产情况,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关于肖建东将其名下土地、房屋给于义花所经营的潍坊东萧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使用是否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该经营场所虽然登记在肖建东名下,但根据肖建东提供的其父肖世长遗嘱视频可知,该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还存在争议;即使该经营场所使用权现在确为肖建东所有,丁风美亦未举证证明经营场所使用权为夫妻共同所有,而非肖建东继承或受赠于其父肖世长的个人财产。

关于于义花经营的潍坊东萧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是否为丁风美、肖建东的共同财产。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唯一*为于义花,丁风美提供的肖建东的微信朋友圈截图仅能证明其曾经发过二手车回收的广告,未提供公司股权实为肖建东的证据,更无法证明潍坊东萧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为丁风美、肖建东的共同财产。总上所述,丁风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肖建东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更不能证明肖建东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关于丁风美是否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肖建东是否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根据丁风美提供的病历,未体现出丁风美患有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或者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重大疾病需要治疗,且丁风美也未举证证明肖建东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丁风美及肖建东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有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且丁风美与肖建东已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虽然丁风美单方撤回离婚申请,但不影响双方对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本院亦无需对其财产另行分割,故对于丁风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各项诉求,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审理结果】

驳回丁风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86元,减半收取计9293元,保全申请费4020元,由丁风美负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是转移财产,什么证据证明财产转移(1)

郭越律师

法学专业学士,专职律师,擅长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遗产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对于商事领域的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企业并购等事亦有一定的研究和建树。代理及服务期间,郭越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技术及对法律事物的热爱和执着加上真诚的态度,得到了广大用户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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