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图示】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3.2 自然通风设施
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
3.2.4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4.2 防烟分区
4.2.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2.3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表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空间净高H(m) | 最大允许面积(m2) | 长边最大允许长度(m) |
H≤3.0 | 500 | 24 |
3.0<H≤6.0 | 1000 | 36 |
H>6.0 | 2000 | 60m;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应大于75m |
注:
- 1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 2 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 3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
4.6.2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准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挡烟分区
防烟分区是指控制火场内浓烟蔓延的防火措施。起火后,浓烟上升,要阻止浓烟蔓延,把它“困”在一定的区域内,并通过排烟设备抽走浓烟,才能保证疏散人员的安全。划分防火分区的措施主要是防火墙和防火卷帘,而划分防烟分区的主要设施为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在防烟分区的划分措施中,对吊顶造型有决定性影响的就是挡烟垂壁。从形式上来说,挡烟垂壁主要分为固定型和升降型,从材料上来说,防火玻璃挡烟垂壁几乎占据了99%以上的市场。
挡烟垂壁是从顶棚下垂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能有效阻挡烟雾在建筑顶棚下横向流动,以提高在防烟分区内的排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