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新闻中经常看到,某某事件已经被某某部门立案调查了。
比如我们搜一下最近的立案调查新闻:
这里面有公安局立案的,也有法院立案的,还有检察院立案的.
当然还有证监会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的等等,这些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
我们今天只讨论公检法三个部门的立案。
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都由法院立案,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六机关《规定》,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另外,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二类,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有:
(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具体有:
(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根据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之规定,此罪名已被取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徇私枉法案;(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当然如果分不清该找谁报案,打110就行了,公检法部门都是紧密配合的,即使不是自己管辖案件,他们也会告诉你去找谁报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