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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起,蟹脚痒;菊花开,闻蟹来”,每年秋天,都是吃螃蟹的好时节。都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一方水土同样孕育了一方螃蟹,螃蟹的口感好坏,跟螃蟹的产地息息相关。
咱高邮湖的螃蟹,脂厚黄多,入口甘甜,曾得过北宋词人秦观“团脐紫蟹脂填腹,后春莼茁事瓶罂”的美誉。今天的这起纠纷,正与螃蟹养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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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是个90后,2021年,他从另一名养殖户老王商定,承包了他手中的荒田蟹塘94.4亩,承包期限为9年,并签订了蟹塘转让协议书。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既然合同承包好了,第一步就是开荒拓土,平整蟹塘。然而挖机进塘了,小陈才发现,实际情况怎么跟合同不太一样?
94.4亩的土地,其实是由两部分构成的,这一点他早就知道。但他不知道的是,这两块地一块属于高邮,另一块却是属于兴化,分属不同的村委会管理,这养殖工作实际操作起来,就多了点麻烦。
然而糟心事远远不止如此,随着进一步的实地了解,他又发现了更大的问题:这位于兴化的34.4亩地,实际承包期只剩两年多,与合同里签订的9年相去甚远。
他找上老王,想讨个说法。老王表示:兴化这块地层层转包,自己确实没记清具体情况,等到承包期临近的时候,再帮忙协调不就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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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这一层层问题落在身上,小陈做水产养殖的心思已经凉了一半。未来充满不确定因素,老王的态度又实在算不上积极,这螃蟹养殖生意,实在干不下去了。
法庭之上,小陈表示:被告故意隐瞒重大事实,导致自己动工后才发现种种问题,理应解除承包合同,返还虾塘转让费42.7万元及利息。
对此,老王也有话要说。蟹塘是分成两块的,原告对此早就知情,不存在隐瞒行为,至于承包期问题,他愿意与当地村委会协商解决。况且此时蟹塘已经再次转手,案件又涉及到第三人,此时解除合同并不合适。
经审理,法官认为:位于兴化的34.4亩蟹塘是否能够续租存在不确定因素,原告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且中间人为了防止双方诉讼期间蟹塘荒废暂时转租给他人,租金亦非给付原告,被告以此为由提出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蟹塘转让协议书》确认解除,被告需返还合同款42.7万元并支付利息。
近年来,农业承包纠纷案件却呈逐年上升趋势,合同的形式要件不规范,合同条款不具体、不完善,合同的实质内容不明确,都有可能引发承包纠纷。农业生产经营不易,一旦产生纠纷,更加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将土地情况,双方诉求详细列明,落在纸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图文编辑丨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