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举证期间还能提出新证据吗,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可否拒绝举证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6 13:03:22

超过举证期间还能提出新证据吗,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可否拒绝举证(1)

本期话题:#逾期举证的处理#

证据是法官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举证期限、如何举证等作出了详尽规定。一般而言,当事人应当积极、及时举证,但基于种种原因,也会出现逾期举证的情况。什么是逾期举证?逾期举证理由、过错应如何判断?针对逾期举证的不同情形应当做何处理?

本期,我们邀请到上海法院“十佳青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潘静波。他在梳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一审和二审的审判经验,带我们深入认识逾期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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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静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曾获评上海高院直属机关系统优秀共产党员、上海法院“十佳青年”等。主审案件入选最高法院涉互联网典型案例、上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等。

逾期举证,是指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交证据,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均会发生。比起当事人及时举证,逾期举证在判断和处理上都更具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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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举证的判断

有期限才会产生逾期问题,逾期举证的“期”指的是举证期限。设置举证期限,是为了将当事人举证的时间、频率限定在合理范围内,让诉讼不因完全不可预期的举证情况而陷入拖沓、反复之中,也避免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证据突袭”。举证期限是促进案件集中审理,提升诉讼效率,保障程序公正的重要制度设计,也是民事诉讼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应有之义。

认识、处理逾期举证的第一步是明确举证期限,只有让当事人在有准备、有预期的情况下充分举证,对逾期举证的处理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举证期限并非某一固定期限,具有灵活性和复杂性。确定举证期限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的时间。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即案件立案受理后至开庭审理前的时间。

2.确定的主体。举证期限可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但后者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3.期限的长短。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少于15日,简易程序不超过15日,小额诉讼程序不超过7日;二审案件不少于10日。由当事人协商的,可协商具体期限后经人民法院准许。如果人民法院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4.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至于何为确有困难,我们要根据当事人的取证能力、证据获取的难易程度、第一次举证期限的时间长短等情况综合认定。比如,当事人年龄较大,无相应诉讼代理人,因需提交多份证人证言及银行交易明细材料,要往返多个证人住所及银行,其认为此前协商确定的7日举证时限过短并申请延长,我们据此可以认定其存在困难而考虑延长。

5.再次确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1条

确定好举证期限后,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届满之日提供证据即可判定为逾期举证。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如果开庭前已经明确举证期限或者已经有过证据交换,当庭再行提交证据,亦应属于逾期举证。

逾期举证在二审程序中的判断规则与一审程序并无二致,二审程序中的逾期举证主要可概括为两种情形:

1.一审程序中已经产生(发现或取得)的证据材料,当时能提交而不予提交,再于二审中提交,即便在二审的举证期限内,也应属于逾期举证。

2.一审程序结束后新产生(发现或取得)的证据材料,在二审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不属于二审中的逾期举证;未在二审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则属于二审中的逾期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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