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因剩余货款结算产生争议,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一审中,B公司称其已经付清所有货款,但经一审法院反复释明,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相应金额之货款。一审判决后,B公司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付款明细、转账回单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部分货款。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相关,故予以采纳,并对一审认定的货款金额进行扣减后依法改判。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B公司作为商事主体,持有与本案事实相关的证据却因自身主观原因逾期举证,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造成重大干扰,构成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遂对B公司作出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逾期举证在所难免。妥当处理逾期举证,需要我们深入理解举证期限、证据失权等法律制度,通过有效查明、果断处理,保障一方当事人举证权利的同时,平衡好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同时,兼顾好诉讼效率与实体公正,倡导诚信诉讼,促进案件集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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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制图: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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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孟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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