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生活中本应该平等互助,互相忠实,这属于法律规定之倡导性义务和道德义务。但是浮世万千,也难免有不幸者遇人不淑,这时该怎么办才能维护权益,拿到对方对婚姻不忠实的证据呢?以下分享一个案例
张男和李女是结婚7年的夫妻,婚姻期间李女为张南生儿育女,张男在外也勤劳能干,慢慢得到领导赏识升至公司副总主管公司产品销售。王女是公司销售员,新入职不到一年,业绩平平,收入薄弱。于是王女有心傍上张男以提升生活水平。经过半年的苦心经营,王女达到了目的,张男为王女在外租了房子居住。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张男所为传入李女的耳朵内,李女想要离婚但是不能就这样放过张男和插足者,但又没有证据。后来李女假装带着孩子回娘家,张男心中狂喜,遂在晚上带王女回到自己家中,李女在晚上回到家中时正见到张男和王女睡在卧室床上,于是掏出手机录一段像,大声质问张南王女。后来李女拿出这段视频证明张男婚姻不忠,张男认为自己没有婚外与他人同居并以该证据不合法,侵犯自身隐私权为由让法官不与采纳。那么该证据是否应当被采纳呢?
虽然以侵害他⼈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性规定的⽅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是如此以来,对李女明显不公平,而且我认为李女并未严重侵害张男的隐私权。理由如下,1.在张男出轨的情况下,其隐私权对配偶的取证权而言,要有所降低。2.李女只是讲录像当做证据使用,未进行不良传播,并未严重侵害张男的合法权益。3.李女取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证方式虽然存有瑕疵,但是动机和目的正当。4.李女只是在家中录像,李女进入自己家中合理合法,并非宾馆或者其他地方破门而入,方式柔和。故此,刘律认为该证据应当予以采纳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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