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车位的基本权属状态是业主共有,小区车位能否转让给小区以外的人,需要综合停车位的权属,便民性综合判断。
一、共有部分的车库车位不得对外转让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对小区绿地、停车库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一体的,不可分割,不能分割转让。如果转让了房产,其相应的共有部分权利也一并转让。换言之,没有小区的房子专有部分所有权,也就自然没有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二、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的,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法律依据:《民法典》275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即车位在满足构造上独立能够区分、利用上独立可以排他使用、可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应当认定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可以出售或转让,但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民法典》276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