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关于车位的纠纷不少,面对这个问题,咱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如果占有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除此之外的,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而这些不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也要范围三类:1、产权车位;2、非产权车位;3、人防车位,下面逐一来说一下。
1、产权车位。产权车位是开发商缴纳了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金,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车位,可以进行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出售自然是没有问题的。
2、非产权车位。对于非产权车位,开发商没有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所以不能进行不动产物权的移转。所以开发商一般出售所谓“使用权”,这点没有法律禁止,所以谈不上违法。
3、人防车位。人防车位是开发商在地下人防空间划出来的车位。什么是人防呢?就是人民防空。根据《人民防空法》和《国防法》的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也就是说,人防车位的所有权是国家的。但国家为了鼓励开发商建设人防工程,允许建设单位(开发商)对人防工程享有平时的管理使用权和一定的收益权。也就是说,开发商可以对人防车位进行出租收益,但不能进行买卖。买卖人防车位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地下车位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具体分析车位的性质,然后判断开发商的出售行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