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的一个咨询案例: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在陕西西安,2019年6月成立以来,基本上未发生任何业务,所以一直都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申报,但在2020年2月份,公司签订了一单销售货物合同,收到第一笔开票收入580万元(不含税)。请问:
一、我公司是否应该转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财税〔2018〕33号《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再区分行业,统一标准为500万元以下,也就是说,如果超过500万元,便不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根据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综上所述,因为贵公司2019年6月成立至2020年2月份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实际经营期为9个月,开票收入580万元,符合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应转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所以,贵公司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