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e7是哪个地方的车,陕e78393是哪里的车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7 04:47:58

陕e7是哪个地方的车,陕e78393是哪里的车(1)

醉驾案例一:

2019年2月12日16时36分许,杨某刚驾驶陕ELY9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荔县大朝路伯士街道伯士初中门口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查获,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07.07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将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2019年2月14日17时20分许,陈某驾驶陕ECQ6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荔县步昌街道南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查获,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10.56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将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2019年2月9日17时20分,吴某寿驾驶陕AQ93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大荔县花城路黄河十字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依法查获,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219.01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将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2019年2月12日18时40分,董某庆驾驶陕E8S5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大荔县北新街电信局门口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依法查获,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58.29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将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

2019年2月12日19时许,韦某林驾驶津HWB3xx小型汽车行驶至大荔县北新街电信局门口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依法查获,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63.11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将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六:

2019年2月15日19时42分,赵某川驾驶陕A0B5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荔县宝塔十字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依法查获,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55.37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将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七:

2019年2月7日15时21分,屈某定驾驶陕ESD8xx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渭区小什街道什字南500米处,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依法查获, 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将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八:

2019年2月9日17时25分,王某锋驾驶陕E712xx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渭区孝巴路老庄赵村口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依法查获,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将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九

2019年2月17日16时15分,姚某驾驶陕E8E2xx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渭区西岳路什字西100米处,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依法查获, 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将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十:

2019年02月12日20时许,任某驾驶陕E7B3xx小型轿车行驶至蒲城县重泉路西府社区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依法查获, 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51.28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将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十一:

2019年02月6日20时许,王某军驾驶陕A25W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蒲城县朝阳街体育场门前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依法查获, 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98.93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将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十二:

2019年2月11日21时30分许,郭某驾驶陕EGL6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华州区华州公园东门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依法查获, 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90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将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十三:

2019年2月12日22时10分许,李某林驾驶陕A8X7xx行驶至华州区三溪村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依法查获,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31.8mg/100ml。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将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十四:

2019年2月15日21时40分许,吕某利驾驶一辆红颜色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华州区老西潼公路党校门口处时,因无证驾驶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依法查获,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254.67mg/100ml。该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毒驾案例:

2019年2月15日11时许,驾驶人郭某无证且吸毒后驾驶陕A6L6xx号小型轿车,沿108国道行驶至大荔县北黄村路口时被民警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渭南公安交警郑重提示:醉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是极其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为确保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渭南公安交警针对酒驾、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持续严查严处。请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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