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职权编码 | 6102170202430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政层次 | 省级 |
行使主体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承办机构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权力来源 | |||
实施依据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8 号(2005年12月建设部通过,2006年4月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依据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西安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