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的内容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与个人隐私,查阅借用中,既要满足组织、人事、劳动工作和其他方面的利用需求,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又要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和制度,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防止失密和泄密。
(一)查阅的原则和范围
查阅人事档案总的原则是:宽严适度,内外有别,灵活掌握,便于利用。就利用者而言,由于人事档案是人事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工具,组织、大事、劳动部门利用档案应从宽,其他部门利用档案应相对严一些。就利用范围而言,高级干部、中级干部、有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以及机要人员的人事档案,提供利用时从严掌握,严格审批手续,对一般干部、工人、学生的人事档案,利用范围可从宽一些。
根据有关规定,员工的主管单位,组织、人事、劳动、纪检、监察、保卫、军法、检察等部门,凡因人员任免、调动、升学、提拔、出国、入党、入团、福利待遇、离休、退休、复员、转业、纪律检查、组织处理、复查、甄别、治丧等,要了解该人的情况,可以查阅和借用人事档案。其他单位不得直接查阅和借用人事档案,如确因工作需要,须办理手续。
关于有关单位或个人因编写党史、军史、革命斗争史、地方志、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人事档案,可直接采访本人。如本人已去世或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的,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材料。
(二)查阅的要求
利用人事档案必须符合查阅范围的有关规定:利用党委组织部门的人事档案必须是中共党员;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查阅人事档案须有手续完备的信件;其他部门查阅人事档案应持有本单位领导签字的正式查档介绍信或《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简称《审批表》);查档人员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查阅同级人员的档案,下级不得查阅上级人员的档案;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一般不得查阅本单位*的档案;只准查阅介绍信或《审批表》中提到的有关内容,其他所要调查的内容拒绝提供。
(三)查阅的程序和手续
查阅人事档案,必须持介绍信或《审批表》,由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人事档案部门审批后方可查阅。《审批表》或介绍信中,应写明查何人档案、理由、内容以及查档人姓名、单位、职务、政治面貌等。查阅时,要摘抄或复制档案材料的,要说明理由。
人事档案部门接到《审批表》或介绍信后,应认真审核《审批表》及查档人证件,看查档理由是否充分,查阅内容是否属于利用范围,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然后决定该不该提供利用,提供哪一部分档案,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提供利用时,将《审批表》及介绍信留下,办好借阅登记手续后,才能把档案交给利用者阅览。
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 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也可以短期外借,外借时须办理以下手续。申请借阅者必须持有手续完备的《审批表》或介绍信,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借出。借出时,要认真登记,除在“借阅人事档案登记册”上逐项登记外,还须填写“人事档案借阅卡片”并将借阅介绍信或《审批表》一起保存,供备查和催办。归还时,应认真检查、清点无误后在登记册和借阅卡上注销。
(四)出具证明和复制档案材料的手续
利用者索取和出具人事档案内容的证明材料,应履行必要的手续。凡符合调查证明材料范围的县级和相当于县级以上党委组织、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利用者的需要,出具证明材料,经领导审阅批准后,加盖公章,然后登记发出或直接交给利用者。
档案材料的复制,先由利用者提出申请,说明复制的内容和形式(手抄、复印、摄影),份数和用途,经人事档案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制。复制品应与原件内容一致,注明材料出处,复制日期,并加盖公章,以示负责。
查阅注意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1)凡要了解员工情况,适宜与本人见面的,可建议直接采访本人,一般不得查阅人事档案。
(2)跨单位、跨系统查阅人事档案,除持完备手续的介绍信或《审批表》外,还必须经人事档案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3)子女或直系亲属入党、入团、入学、参军、提干、招干、招工、出国等进行审查,需要了解父母和亲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由员工所在单位的管理部门提供情况,一般不必查阅本人档案。
(4)查阅人事档案,只许在指定的阅档室进行,不准携出室外。查阅档案时,不准议论档案内容、泄露和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借出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严格保密,不得让无关人翻看,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凡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文/王英玮 陈智为 刘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