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看一个案例: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上诉人黄某的用人单位向被上诉人明溪社保中心申请办理上诉人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业务而引发的争议。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申办业务受理后,其认定上诉人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作出《退办件通知书》行政行为是否正确。上诉人主张明溪社保中心认定上诉人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作出《退办件通知书》行政行为均不正确。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申办业务,需要就其是否达到退休年龄进行审核。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闽劳社[2001]362号《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本人档案中《招工招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该项规定对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即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中《招工招干登记表》、《军人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本案中,上诉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8年5月21日,与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最早的职工档案,即1990年12月25日的《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中最先记载上诉人的出生年月为1970年12月不一致,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精神,应以该《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中最先记载上诉人的出生年月1970年12月为准。为此,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是否达到退休年龄进行审核时,认为上诉人未达到退休年龄并由此作出该《退办件通知书》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对上诉人提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2019)闽04行终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