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主任有实权吗,35岁当镇长有多大前途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7 10:14:09

在征收过程中,街道办通常担任起强拆单位的主体,那么他们究竟有没有权利来实施强拆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讲解。

案情简介

原告曹某系辽宁省某市某村村民,在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屋面积560余平方米。近几年来,某区政府及相关拆迁部门对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区域进行拆迁。2014年8月31日,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到达原告房屋处,将屋内人员强行拖拽出来,将部分室内部分物品搬离,随后对原告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涉案房屋倾注了原告全家一生心血,是原告全家最重大的财产,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即便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原告房屋进行征收或拆迁,亦需履行法定程序,并保障原告的补偿利益,在原告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在行政或司法部门未作出有效裁决的情况下,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程序不当、实体违法、主体不适格、不具备相应的法定职权,且未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拆迁行为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街道主任有实权吗,35岁当镇长有多大前途(1)

争议焦点

街道办事处有没有职权进行强拆工作?

法院裁判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曹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街道主任有实权吗,35岁当镇长有多大前途(2)

史律师提醒

区人民政府为公共事业的需要,组织实施征收土地,作为区建设用地,能够有效改善村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其所起到的租极作用应予以肯定。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如果有关部门要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除,不论其出发点如何,都应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拆迁的相关程序来进行。

街道主任有实权吗,35岁当镇长有多大前途(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被告不是合法的房屋征收部门,没有法定的房屋征收职权,其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行政主体资格不当、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执法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终导致行政行为违法。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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