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都市时报消息,近期,楚雄州大姚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
共享单车事故引发的
后续赔偿纠纷案件
老人状告三方 要求赔偿11万余元
2021年5月,小吴骑行共享单车载着妻子小刘行驶在大姚县一条非机动车道上,不料与前方步行的王老太发生擦碰,造成老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吴负全责。
经医院诊断,王老太为左内、外、后踝骨折,腰部挫伤。经司法所鉴定为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需要1.2万元。王老太住院期间,小吴垫付了11015.4元的医疗费,护理了王老太2天,并支付了住院伙食费。
之后,小吴和王老太因后续赔偿款应由谁支付发生分歧。于是,王老太将小吴、共享单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大姚县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万余元。
共享单车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
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王老太认为,小吴对前方行人动态观察不周,且违规载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吴表示,事故发生时,他骑行的共享单车已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王老太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共享单车公司则表示,公司投放的每一辆车,均在车把手位置和后车轮盖位置显著标识了“禁止骑车载人”。小吴作为成年人,无视用车提示,置自身安全于不顾,危险载人骑行并导致损害后果,小吴应当为违法行为担责。同时,公司为用户缴纳了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大姚县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是涉案共享单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因此应在保险限额内对王老太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小吴赔偿。共享单车公司与小吴之间属于租赁合同关系,公司作为共享单车的所有人,已按双方的约定将合格车辆交由小吴使用,且已履行了相关的提示、告知义务,因此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所以,该公司对王老太的伤后经济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王老太伤后经济损失10000元,小吴赔偿68477.66元。
庭审后,在承办法官的积极协商下,小吴和王老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全部赔偿款已履行完毕。
记者:董建楠
通讯员: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