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出台之前,我国还没有完整的建房用地的制度,因此,不能要求被拆迁人拿出有关房屋的建设许可、规划许可、房产证等合法手续。且该《条例》只适用于集镇和农村地区,具有镇建制的镇和县级土地不适用此《条例》。
· 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条例》明确规定了建房用地、审批等问题。首先在城市规划区建房的,需要使用集体性质或者国有性质的土地,其次需要到城市规划部门审核,还需要获得准许的计划书、建设有关材料或则能够作为证明的材料。在1984年之后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的房屋需要拥有合法的手续,没有经过审批或者获得许可的建筑物则有可能在拆迁中被认定为违建。
· 1987年《土地管理法》颁布1987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对于建房已经做出来较为明确的规定,虽然之前而出台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但是在实践应用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施,建房依旧存在乱象,而《土地管理法》则是通过法律的方式约束建房,因此,在《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已经建好并且一直沿用的建筑物,即便手续不全,也不能全部认定违建。
· 2008年《城市规划法》施行《城市规划法》的实施更加明确了违建的概念和类型。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自2008年以后建设的建筑物需要先取得建设许可,然后办理审批手续,而且要求符合当地的规划。甚至还直接规定了几种属于违建的情形。
【律师建议】虽然说了这几个时间点,可是在实践中大家依旧很难判断,其实表达得直白一点就是在1982年之前建房的,是没有违建一说的,1982年到1987年之间建房的,大多数都是村委会同意了即可,手续并一定都是齐全的,1987年到2008年之间建房重在是否进行了土地登记,2008年之后建设的房屋则需要有规划许可。而更为复杂的是,因为每个地区的政策不同,对于建房的要求存在差异,这些有政策差异的地区也不能完全都认定违建。因为违建在实践中的情形非常复杂,因此是否属于违建一定要通过合理谨慎的审查,尤其是在拆迁中,认定违建的标准不是唯一的,没有手续的建筑物存在多种影响因素,所以在违建问题上,需要大家提高警惕,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