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站属于公益几类,环境保护监测站属于什么性质单位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7 17:22:31

4.矿产资源

如:非法采矿、超范围采矿、破坏性采矿

生态环境监测站属于公益几类,环境保护监测站属于什么性质单位(5)

5.林业资源

如:盗伐林木、毁坏森林

生态环境监测站属于公益几类,环境保护监测站属于什么性质单位(6)

6.草原资源

如:非法使用、开垦草原、破坏草原植被

生态环境监测站属于公益几类,环境保护监测站属于什么性质单位(7)

(以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调查重点

1、委托鉴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检测、咨询专家;

2、调取环保、国土、林业等部门卷宗;

3、核查规划审批文件、许可证、日常环保监测数据。

分三类情况处理

1、对该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可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对侵权主体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对构成犯罪的,在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下面是塔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两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例:

【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某局对河道堆放大量生活垃圾妨碍行洪安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 黑土地公益保护  生态治理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塔河县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某林业局林班内,紧邻的大西尔根气河水域及河岸线堆放了大量生活垃圾,可能对水源及周边环境产生污染,且大量的生活垃圾可能导致狭窄的河道阻塞,对行洪工作产生潜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某局作为乡镇河道管理部门,对大西尔根气河水域及岸线上堆放大量生活垃圾的情形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且持续状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因本案倾倒的生活垃圾处于林地内,其确定所在位置、面积测量等事项涉及到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专业性较强,因此塔河县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在发现线索后,积极借助“外脑”辅助办案,通过委托具有勘测资质的森林调查设计队提供现场勘验技术支持,并运用科技手段调查取证,采取GPS 定位、 激光测距仪、无线图传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对现场进行勘测,全面保障勘察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且对相关人员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以起诉标准固定案件证据,进而增强检察机关办案质效。

在对涉案生活垃圾进行勘测后,办案组决定进一步展开证据调取与收集工作,从而确定乡镇河道管理部门职责主体。通过查阅《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调取《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某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办案组精准确定责任主体,确保了检察建议制发主体适格。

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塔河县院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通过向某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坚持把问题解决在诉讼前的最佳状态。某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第一时间组织协调相关人员对林班内大西尔根气河水域及河岸线生活垃圾进行了清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函至检察机关。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办案组在接到行政机关回函后第一时间前往某林场内大西尔根气河处,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实地回访。办案组围绕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对被建议单位工作人员、某街道人员就该案整改情况、后续生活垃圾处理等情况进行了解。为从源头解决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问题,塔河县院组织该地镇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进行协商,最终确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排垃圾运输车辆,将某街道人员今后产生的生活垃圾运送至县内垃圾厂进行统一无害化处理,检察建议落到实处。

【指导意义】

河流治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是完善防洪减灾体系的迫切需要,因此必须从完善我国江河防洪体系、确保防洪安全的高度来提高河湖治理质效。塔河县院在黑土地公益保护专项领域及河湖治理领域主动作为,紧紧围绕兴安工作大局,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在打好黑土地保卫战与污染防治攻坚战上持续聚焦发力,办理了多件河湖保护领域案件,并以制发检察建议为契机,通过积极回访,主动延伸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增强监督刚性的方式,集中有效解决了塔河县域内大西尔河根气河、呼玛河等主要流域中一批难度较大的乱占、乱建、乱堆等突出问题。此次大西尔根气河垃圾清理一案不仅解决了当地生活垃圾处置不规范的历史遗留问题,而且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及河湖治理也产生了积极影响,切实提高了人民群众幸福感与满意度。

【刑事附带检察公益诉讼案例】

魏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 非法狩猎罪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魏某某使用猎套猎夹等工具,在十八站林业局局址周边的黄豆地及森林中捕获狍子8只、貉1只、黄鼬12只、松鼠2只、雉鸡5只。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中心鉴定:送检的狍头8个、貉皮1件、松鼠2只、黄鼬12个、雉鸡5只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塔河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一体化办案机制,刑事部门在接收魏某某非法狩猎案后,第一时间向公益诉讼部门移送了该案案件线索,公益诉讼办案组立即召开线索分析研判会,确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依法进行诉前公告,并复印、收集相关证据。公告期满后,塔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二项和《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赔偿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36200元。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

【指导意义】

野生动物是人类共同的宝贵资源,打击非法猎捕、猎*野生动物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所谓“枪响之后没有赢家”,野生动物被捕*会造成生态平衡受损,而这些被捕*的野生动物多数被售卖或食用,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塔河县院在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的司法理念,不仅追究被告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刑事责任,还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因其犯罪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双管齐下打击猎捕野生动物行为,可以更加有力度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增强公民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促使社会大众自觉革除购买、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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