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精神病患者怎么对待,工作期间得精神病怎么处理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7 22:35:11

单位对精神病患者怎么对待,工作期间得精神病怎么处理(1)

这一问题,要区分试用期内和试用期满两种情况对待。

一、试用期内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1996 354号)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 1号)规定:“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因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间的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 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用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若依据此项解除,需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患有精神病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二、试用期满

试用期满解除与精神病患者的劳动合同,涉及以下问题:

(一)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42条第3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医疗期的计算,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两个文件计算。

关于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医疗期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协商解除,或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但不能依照40、41条解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因精神病员工在医疗期内,很难确定某个具体的时间段,其是否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期间,这时候如果单位仅与员工本人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协议的不一定有效。故此时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论以哪种缘由解除,作为用人单位,可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明确劳动者在签订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要求劳动者的配偶、父母等参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协议的签订。

(三)医疗期满可否解除?

可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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