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人力资源签合同有效吗,和人力资源签了合同不想去上班了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8 20:16:57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确因劳动者过错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一起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审改判支持了劳动者的上诉请求。

案情回顾

和人力资源签合同有效吗,和人力资源签了合同不想去上班了(1)

小王于2020年7月26日入职A公司。入职后,A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向小王提供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小王签署。小王拿到合同后觉得劳动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一些入职前谈好的权利义务内容没有写入其中,于是没有签字,并要求A公司修改合同内容。A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则认为小王的修改要求不合理,没有再次提供修改的劳动合同。双方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4月12日,小王从A单位离职,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小王的仲裁请求,小王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承担相应惩戒责任。现双方对未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和责任各执一词,A公司主张系因小王过错未予签订,小王主张系A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欠缺必备要件而未予签订。但基于小王享有缔约磋商的合法权利,A公司未举证证明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A公司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小王终止劳动关系,应依法向小王支付法定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最终,二审法院判决A公司向小王支付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4月12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担,其立法目的在于敦促负有用工管理职能且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及时、妥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便于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保障用工合法合规,亦利于劳动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监督检查,裁判机关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认定证据、查清事实。

2

劳动者无合理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上述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合法、无责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问题上提供了行为规则指引:即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应当对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落实该规定能够有效避免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带来的风险。

3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有权因为对方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内容与双方约定不一致而拒绝签订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必备的合同条款,合同内容应当如实体现双方的合意,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对方有权拒绝签订该劳动合同,并有权与对方就合同条款的确定进一步进行磋商。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正是考虑到缔约磋商的客观需要,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不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进行劳动关系处理设置了合理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般应就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在用工开始前达成合意,最迟应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磋商。反复磋商仍不能就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往往能够证明双方就建立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欠缺,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及时终止劳动关系。

4

因劳动者过错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吗?

完全忽视劳动者对未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而认定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形。

故在特殊情形下,确因劳动者过错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比如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其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因其自身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此情形下,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过错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提示

和人力资源签合同有效吗,和人力资源签了合同不想去上班了(2)

又是一年毕业季,莘莘学子走出校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成为职场新人。在此,特别提醒新入职的劳动者,应当敦促和配合用人单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确定劳动关系权利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特别提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双方无法就权利义务达成合意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有可能承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图源网络

供稿:北京一中院

作者:王丽蕊

编辑:方硕 孙慧 姚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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