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
因销售“三无”自拍杆被起诉
长沙中院已受理390多件
“直到收到法院传票,我才晓得卖给客户的自拍杆是人家的专利产品。”10月10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怀化李先生一脸郁闷。他说,除他之外,还有5、6家通讯行的朋友也收到了起诉书。
案件起因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4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获得授权,一经上市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销售量逐步递增,后来发现市场上有相同产品在销售,导致原告的销量下降,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两案一调解一宣判
10月10日,长沙中院知产庭接连审理了两起相关的自拍杆实用新型纠纷案,两名被告均来自湖南怀化,都是经营手机生意的个体商户。在庭审上,两名被告均承认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但都是作为赠品给客户的,也没将此作为盈利点。
其中一名被告李先生决定和原告方协调解决纠纷,原告也予以认可,最后当场进行了经济赔偿。另一名被告则选择了由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原告系ZL201420522729.0号“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在有效期内的专利权依法应予以保护。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被告系规模较小的终端销售商,其经营能力确难以知晓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原告仅选择起诉终端销售者,提起大批量维权案件,而不着重打击侵权源头,有悖于诉讼诚信。综上,虽无法查实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确切数额,但依据一年被告可能销售自拍杆的数量、每个自拍杆利润率、涉案专利在自拍杆的贡献率估算,被告侵权所获利益低于法定赔偿最低限额10000元。故,本院在法定赔偿数额之外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鹤城区某通讯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8000元。
法官提示
个体工商户该如何避免这类法律纠纷?
对许多个体工商户来说,专利不同于商标,辨识起来难度大。一件小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一般情况下很难知晓。实际上,法律上有一个制度,叫合法来源抗辩。也就是说,如果被告对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不知情,善意的情况下(不要销售“三无”产品),而且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的,只需要停止侵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建议原告公司将更多精力放在打击源头上,从根本上减少诉讼的发生,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