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综上,公司解散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也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之一,应当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公司资不抵债的,走*清算后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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