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A在40年前实际收养自己的侄女小美,但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现在A去世未留遗嘱,小美是否有继承权?我国法律承认事实收养的时间节点是何时?
【作者解答】
首先,A系在40年前收养小美,系在1992年04月01日前发生,应当适用《收养法》第24条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仅需满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法收养法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中对于收养人和送养人身份的规定,即为有效收养,登记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备前提(但需要注意的1998年修订1999年1月1日实施的《收养法》规定,成立的收养关系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民法典》出台后保留了这一规定),故A收养的自己侄女小美的行为,在当时可以成立事实收养关系,其侄女小美作为养女有继承权。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收养问题(28)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即事实收养的时间点应为亲友、群众或有关组织公认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共同开始生活的时间点。具体可以表现为如下情形:
1、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2、长期共同生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长期共同生活是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
3、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4、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如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本文作者:刘国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