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晚报
在南京一家保安公司工作了8年的保安张某,在距离退休不到半年时,被公司以在岗期间擅自离岗、睡觉、容留陌生人闲聊、迟到早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被辞退。张某不服,把该公司告上法院,法院会怎么判呢?
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案件显示,张某于2013年到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至2021年6月30日止。
2021年2月10日,某公司以张某在岗期间擅自离岗、睡觉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将张某辞退。
张某不服公司的辞退决定,将公司告上法院。公司向法院出具了张某本人签字的处理报告和一份视频,证明张某存在上班期间有与他人闲聊、脱岗、睡觉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对此,张某称自己如果不在处罚报告签字,公司就不让考勤,还会以旷工为由开除。而所谓的擅自离岗、聊天、睡觉也并不属实,从值班室到洗手间隔了两幢楼,来回需要10分钟,可能检查时自己正好不在。对业主及来访者的询问进行答疑,这本就是保安的工作职责,并非闲聊。某公司提供的证明张某睡觉的视频只是一张截图,并不是完整的视频,当时张某并未睡觉。
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应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1、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公司规章制度系由公司主管级以上人员工作会议通过,未依法经民主程序,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协商确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违规事由记载不明确。在事实的认定上,三份员工处理报告违规事由记载不明确,而值班室装有监控,被告有能力及时固定证据,如被告及时保留原告违纪的事实,即可以查清。
3、被告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管理监控,离证据最近,因被告未能保留监控视频,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4、岗位职责规定不应超出合理的规范要求。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应结合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进行合理性判断。
一个小区保安,在值班室上班时“不准打盹、睡觉、聊天、看书看报、听收音机、玩手机等”,还加了一个“等”字,表面上给了公司辞退员工的很多理由,实际上这里面有很多“坑”。本以为是依规解除,却有可能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为是违法解除。
对于月薪3000多元的小区保安来说,两次“打盹”,即可不经诫勉谈话被辞退,这样的规定对劳动者过于严苛。
综上,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7000元。
张某已在处罚报告上签字,
承认自己存在闲聊、脱岗闲聊、
脱岗等违纪情形,
为何法院仍判单位败诉?
法官说法:
法院查明,张某的工作地点固定,在单位的值班室,值班室有监控,只要单位保存固定好证据,要证明张某与他人闲聊、脱岗等情形是很容易的。
张某称所谓的脱岗是他在上厕所,只要将监控视频找出来,看张某离开岗位的时间是否超出合理的时间限度,即可查实。但单位认为张某已在处罚报告上签字,就证据充分了,这个观点有失偏颇。
对于文化程度较低,自我保护意识较弱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应当同时固定相关的证据,如本案的监控视频。
同时,本案中,用人单位的处罚报告也是不规范的,如只记载了张某脱岗,未记载脱岗的具体起止时间。庭审中,张某抗辩其只是上厕所短暂离开时,单位就面临着被动的局面。
用人单位加强管理是必要的,
是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保障。
但过于严苛,
超过必要的、合理限度的规章制度,
有可能因其内容违法,
而被法院认定对劳动者不具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