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小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文明行为和道德素养,培养健全的人格,严肃校纪,树立良好校风、学风,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类别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第三条 违纪处分细则
一、警告处分。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16学时(两天)或累计迟到早退20次;
2.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
3.扰乱课堂秩序,不虚心接受老师教育,致使老师无法上课;
4.有吸烟、喝酒行为,屡教不改;
5.经常去游戏机厅、网吧打游戏、上网聊天;
6.参与打架斗殴,谩骂别人;
7.故意损坏公物、教学设施或仪器等;
8.集体活动经常不参加;
9.其他违犯《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造成一定影响。
二、严重警告处分。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32学时(四天)或累计迟到早退30次;
2.扰乱课堂秩序,公开顶撞老师;
3.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2次以上;
4.传播、观看不健康书籍或作品;
5.有盗窃行为,数额较小者;
6.对老师的批评教育,态度十分恶劣者;
7.受到警告处分,批评教育仍不悔改或又出现违纪行为者。
三、记过处分。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40学时(五天)或累计迟到早退40次以上;
2.与校外不良青年交往,造成不良影响;
3.结帮拉伙,策划打架斗殴,或唆使他人来校、出校打架,有损学校声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或打伤他人,情节严重;
4.携带凶器到校;
5.故意破坏公物,后果较为严重者;
6.威胁、谩骂老师,情节严重者;
7.参与偷窃或敲诈钱物,触犯治安条例,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者。
8.曾受到过警告处分,仍不接受批评教育,不思悔改,犯有同样或其他错误。
9.其他违反校规校纪情节恶劣者。
第四条 处分程序。被处分学生要写出书面检查,政教处征求班主任及年级组长意见,作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经学校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并通知其家长。
第五条 处分时限。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一学期),若受处分后,吸取教训。改正错误,表现特别突出,为班级、学校作出很大贡献者。提前解除处分。
第六条 撤消处分。处分到期后,学生写出解除处分申请,经班主任及任课老师签署意见后交政教处,政教处经查确有改正并有明显进步,方可撤消处分。
凡处分未被撤消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办公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