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庆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牛某就案涉用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查,认为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正当,随后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2018年12月,牛某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省人民政府对其再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处理。牛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省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并责令省人民政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审判决驳回牛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牛某以省人民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撤回复议申请没有违背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第二次复议申请进行处理为由,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
驳回牛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解读】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牛某有权就案涉用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牛某就案涉用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省政府审查同意,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并终止行政复议。牛某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需举证证明先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该举证责任在申请人牛某,而非行政复议机关省人民政府。因此,省人民政府不予处理牛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牛某的再审申请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法院裁定驳回牛某的再审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当选择利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律救济渠道的话,需要谨慎决定是否撤回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