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复议申请的后果,中止的复议申请能撤回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9 13:42:18

撤回复议申请的后果,中止的复议申请能撤回吗(1)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杭州某装饰公司

被申请人:某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行政复议机关: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装修工程转包给郑某,裴某等人系郑某雇佣的农民工,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裴某等应该向郑某主张权利。且申请人已经将案涉工程项目款向郑某付清,申请人无义务就郑某拖欠工资的行为负责。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353号)第二十四条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将案涉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郑某,应该就郑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行为并无不当。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6月、7月承包了三个装修项目,随后将三个项目转包给自然人郑某。后郑某雇佣裴某等人施工。2019年11月,裴某等人至被申请人处投诉,称申请人拖欠其工资。被申请人立案后展开调查,通过询问申请人、郑某、裴某等确认了拖欠工资的事实及数额。后被申请向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其于一定期限内支付农民工工资。因申请人未履行该指令,遂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支付农民工工资。

【调处过程】

一、释明法理定好基调。调解前,承办人员耐心向申请人释明过违法转包的法律后果。经释明,申请人调解中对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无异议,表示愿意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二、厘清事实分清责任。本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认定的工资数额有异议。承办人员经核查,查明该数额不仅包含了人工费,还包含了材料费,而材料费不属于连带清偿的范围。三、找准焦点化解争议。在郑某表示难以明确具体材料费用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被申请人、申请人、郑某、裴某等人进行四方调解,促使申请人与郑某就人工费和材料费数额达成一致。

【调处结果】

经调解,申请人与郑某、裴某等人之间达成协议:申请人支付人工费部分,剩余材料费由郑某支付,申请人保留对郑某的追偿权后,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张韩利)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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