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店可以买到糖粉吗,糖粉在哪能买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13 23:18:46

干货店可以买到糖粉吗,糖粉在哪能买(1)

误把“硝卤精”卖作白糖,惹出人命

2012年12月30日,又是宿迁市晓店镇赶集的日子。朱小望看着晓店街头拥挤的人群,心里乐开了花。

四十余岁的朱小望是晓店本地人,他瞅准赶集的传统,在街上开了家干货店。说是干货店,其实就是家小型超市,蔬菜、鲜肉、油盐酱醋都有。

开张至今,生意红火。逢到赶集的日子,朱小望还得另雇几个人在店里帮忙才成。

12月30日这天,直到太阳落山,朱小望还在店里忙前忙后,没个消停。

“叮铃铃……”店里的电话响了,“你家摊上大事了,张明的老婆吃了你家卖的‘白糖’,命没啦!”朱小望一听,吓得直哆嗦,赶忙往自家干货店的楼梯口跑去,发现自己早晨放在楼梯口的一袋“硝卤精”已没了踪影。

朱小望捶胸顿足,后悔莫及。

原来,朱小望在店里一直藏着“硝卤精”,这东西看上去和白糖一样,其主要成分是亚硝酸盐,民间常用此来卤肉。但是,亚硝酸盐有剧毒,一个成人吃3克就可致死。

晓店人喜欢吃卤肉,于是,朱小望常常在私下里卖给顾客。

当天早上,朱小望像往常一样,偷偷拿出一袋2斤重的“硝卤精”准备勾兑成卤水卖给顾客。但赶集这天,顾客盈门,朱小望忙得头昏脑涨,随手便把刚拿出来的“硝卤精”遗忘在了干货店楼梯口。

店里的销售人员却误将“硝卤精”当成了“白糖”,倒进了销售箱内,销售给了前来买白糖的张明、蔡琴等人。

当天下午,张明的妻子唐侠在食用其买回来的“白糖”后,发生亚硝酸盐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蔡琴在食用买回来的“白糖”后,发生亚硝酸盐中毒并造成轻微伤。

2013年7月17日,警方以朱小望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准确定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这是承办检察官胥凯利接手案件后的第一反应。

在对全案证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后,胥凯利详细讯问了朱小望,发现了几点关键事实:根据朱小望供述,他在购买硝卤精时已被明确告知此物剧毒,自知保管不当可能会造成他人误食;为防发生意外,朱小望在未告知店内任何人员的情况下,悄悄将硝卤精藏于楼梯破损的缝隙内予以保管;案发当天,朱小望将硝卤精遗忘在干货店内的楼梯口,这个地点就位于干货店的经营区域内,这袋硝卤精非常可能被不知情的其他人员当作白糖销售,也正因为此,发生了恶性后果。

紧接着,胥凯利围绕上述三点关键事实调查并固定证据。胥凯利认为:朱小望明知自己的干货店没有经营硝卤精等食品添加剂的资格,却予以经营,主观上明知硝卤精有毒,在购买后应当负有谨慎保管、使用等义务,但却因疏忽大意,导致硝卤精被店员混入白糖后售出。这种过失行为与案件结果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显然是一起过失犯罪而并非意外事件。

接下来,胥凯利继续思考,本案的过失犯罪,究竟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呢?前者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后者则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

胥凯利认为,朱小望的过失已经导致被掺入亚硝酸盐的“白糖”销售给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且食用的群体也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其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死亡的唐侠一人,另有三户家庭、一家饭店在购买后使用。

因此,过失致人死亡罪已不能全面评价朱小望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过失行为已经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2013年9月1日,宿豫区检察院决定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朱小望提起公诉。

讯问环环相扣,罪责清晰展现

2013年10月11日,朱小望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开庭。

朱小望认为赔了钱就了事了,一直不认为自己有罪。胥凯利围绕犯罪构成,做好了精心的讯问准备。

胥凯利:你店里是否有硝卤精,哪里来的,作何用途?

朱小望:有,是我从干货批发市场买来的,用于勾兑成卤水卖给顾客卤肉。

胥凯利:根据你干货店工商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你是否有存放、使用、销售硝卤精及卤水的权利?

朱小望:没有。

胥凯利:你是否知道硝卤精有毒?

朱小望:我知道,但我只是用于勾兑卤水卖给人卤肉用的,卖肉的都用这个。

胥凯利:你购买硝卤精后放在哪里的?为什么放在那里,店里其他人员是否知情?

朱小望:我就怕会被店里的其他人员误当成白糖或食盐,就藏在干货店楼梯下面的缝隙里,一般人都找不到,特别隐蔽,而且我也没跟店里的其他人说过家里有硝卤精,平时勾兑卤水都是我自己弄的,都不让其他人参与,所以他们都不知道店里有硝卤精,也没见过。

胥凯利:案发当天你有无取出硝卤精,取出多少,作何用途?

朱小望:案发当天早上,店里的卤水卖完了,我就想再兑一些,就从楼梯下面缝隙里拿出一袋2斤重的硝卤精。

胥凯利:硝卤精取出之后你有无调配硝卤水?取出的硝卤精被你放在什么地方?

朱小望:没有,我因为要去忙其他的事情,就把硝卤精放在楼梯口,后来就忘记了。但不是我把硝卤精倒进白糖箱里的,也不是我卖出去的,谁放的谁卖的我都不知道,跟我一点关系没有。

胥凯利:硝卤精和白糖、食盐是否相似,没见过的人能不能分辨出来?

朱小望:相似,没见过的人一般分不出来,我就是怕被误当成白糖或者食盐才藏起来不给别人知道的。

胥凯利:你既然是怕被人当成白糖或食盐所以一直妥善保管,那你当时把硝卤精遗忘在一楼楼梯口,有没有想到其他人会误当成白糖、食盐等相似的东西销售出去?

朱小望:当时太忙了,就没想过。

胥凯利:之前一直有想到要妥善保管,当天拿出来后放在楼梯口的时候为什么没想到会被其他人误当成白糖、食盐等相似的东西销售出去?

朱小望:(沉默)

胥凯利:你将硝卤精放在楼梯口时有无提醒店内其他人员?

朱小望:(沉默)

胥凯利:后来你有没有再回去找硝卤精?

朱小望:(沉默)

在法庭辩论环节,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朱小望的行为只是意外事件,应由店员承担责任,朱小望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辩护意见,胥凯利一一予以了驳斥:

第一、本案中虽然是其他帮忙销售的人员将硝卤精误当成白糖对外出售,但导致该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朱小望的过失行为。如果按照辩护人的意见,应当由完全不知情的销售人员来负责任,那么对于购买白糖而食用的被害人呢,如果被害人不买不吃,也不会发生后果,那被害人岂不是“咎由自取”?

第二、朱小望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正是其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体现,其本应当注意到而没有注意到。从其前期将硝卤精藏在隐蔽的地点及不告诉其他人的行为,可知他明知硝卤精有毒而且容易被店内其他人误当成白糖、食盐食用或售出。而当天,朱小望将硝卤精拿出后,并没有像以前一样尽到注意的义务,导致硝卤精被掺入白糖售出。

第三、辩护人认为仅死亡一人就应当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那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又有何区别?交通肇事中即使死亡一人也应当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同理,本案定性的关键就在于其行为侵犯的客体,其侵犯的不仅仅是被害人唐侠一人,而是购买者及潜在的食用者等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法庭辩论结束后,朱小望自知已无可抵赖。在最后陈述阶段,他表示认罪服法:“我把硝卤精拿出来后,因为忙别的事情,我疏忽了就给忘了,我应该注意到的,这事情怪我。不是我,店里的人也不可能给卖出去,也出不了人命。”

2013年10月22日,宿豫区人民法院认定朱小望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认罪悔罪,并对被害人予以积极赔偿,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朱小望服判,未上诉。

(文中涉案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清风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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