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促进了人力资源流动国,因此不断推进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工作非常必要。那么有的人员在改革后调动工作了,从机关调到事业或者企业,有的会从企业调到事业,到退休的时间养老金的计发,领取有变化吗?有什么不同?会不会影响工资待遇呢?大家都很关心,今天我就用这篇文章来给大家说一说。
机构保险的改革是彻底的
退休待遇的领取和计发主要是涉及到待遇领取地的确定、缴费年限的确定和待遇计发参数的确定。具体来看:
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的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领取地。
缴费年限的确定。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的规定,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相关待遇计发参数的确定。按照人社保规[2017]1号文的规定,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就是跨省调动工作了),待达到退休年龄时,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含技术职称)所对应的待遇领取地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过渡期内老办法待遇标准中的退休补贴标准,根据2014年9月本人的职务职级对应的待遇领取地退休补贴标准确定;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可按照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领取地对应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也可按照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其他统筹区对应的上年度在岗平均工资计算,就高不就低。
退休待遇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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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情况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