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障导致停电,一养殖户又未自备电源,导致无法增氧,引发泥鳅大量死亡,状告供电公司要求赔偿。6月14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海安市法院审结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原告葛某损失31000余元。
无法增氧泥鳅死亡
葛某承租了当地某村约20亩鱼塘,从事泥鳅养殖。2018年9月19日上午,葛某对泥鳅施用防水霉病药,并进行增氧。由于霉病药的使用,水中的氧气不足,需要持续增氧。
不幸的是,当日夜间出现停电现象。葛某心急如焚,立即拨打电话向供电公司进行报修。然而,供电公司改造十天也无法正常供电,直到2018年9月29日晚更换了两个开关,才抢修完毕。由于连续断电,葛某无法对鱼塘正常增氧,导致养殖的泥鳅大量死亡。
供电公司在当地的一名农用电管理人员,在葛某提供的泥鳅缺氧死亡记录上签字确认。事后确认,泥鳅死亡总数181424尾,酌定每尾市场价0.25元。因供电公司与葛某未能就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引发诉讼。
审理中,葛某承认将养殖线路接于经济合作社集体专户头,没有自备电源。
因果关系各执一词
庭审时,原告葛某诉称,泥鳅死亡事件发生后,本人找农用电管理人员对泥鳅缺氧死亡的事实和数量进行了确认,并要求被告供电公司进行赔偿,但一直没有结果。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被告供电公司辩称,泥鳅是一种耐缺氧的鱼类,造成泥鳅死亡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如疾病、水源、水质、水温、饵料质量、投放数量、养殖密度、养殖技术等,都可能造成泥鳅死亡,因此案涉泥鳅死亡与停电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
混合过错分担责任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案件客观事实和农用电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情况来看,依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可以推定案涉泥鳅的死亡与停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告供电公司停电行为导致原告葛某无法进行正常增氧,才引发泥鳅缺氧死亡,行为与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侵权法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公司停电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没有自备电源,导致损失的扩大,应当承担损失的次要责任。酌情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比例为7:3。遂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本案中,供电公司的停电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葛某没有自备电源,导致损失结果扩大,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依据混合过错情况,所作的判决是妥当的。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从事任何风险较大的工作,都应当有备选方案。否则,损失扩大只能自吞苦果。(出处:江苏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