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述
油船货油舱内的压力随着外界温度的变化和货油装卸、压载或洗舱作业的情况升高或降低。一般油船的货油舱舱壁和甲板只能承受不高于大气压约0.025MPa的压力,如果超过这个压力,船体就要受到损坏或变形。为了能随时将货油舱内的压力与外界大气压力差控制在一定的范围,避免货油舱舱壁和甲板因内外压力差过大而损坏或变形。同时为了不让油气从常开的管子无限制地逸出(货油损失)和保证排出的油气能安全通至大气,货油舱应设置透气系统。透气系统功能
在货油装卸和驱除油气的过程中,使大量气体通过透气装置进出货油舱。
在正常航行中,由于温度变化等原因,能使少量油气、空气或惰性气体的进出货油舱。
规范要求
在任何情况下,由于液货舱内温度变化所产生的少量蒸气、空气或惰性气体混合物能流经压力/真空阀;
在液货装载和压载或卸载的过程中,大量蒸气、空气或惰性气体混合物能够通过;
设有1 套辅助装置,一旦上述2.要求的布置失效时,能将全部的蒸气、空气或惰性气体混合物通过其排出,从而防止出现超压或欠压。作为替代,可按上述2.所要求的布置在每一被保护液货舱内安装压力传感器,传感器的监测系统应设置在船舶货物控制室或通常进行货物操作的位置。监测设备上还应设有报警装置,在探测到液货舱内出现超压或欠压时启动。
型式
有两种基本型式:总管式和独立式。
(一)总管式透气系统的要求
各舱的支管与总管的连接管上应装设带锁闭装置的截止阀以能进行隔断。
货油舱应另设呼吸装置,当支管被隔断时,舱内仍能维持呼吸功能。
油种不同时,应分别设透气总管。
总管上适当位置设一竖直透气总管,以向上透气,出口处装金属防火网。
惰性气体总管可与透气总管合用。
压力真空释放阀前后不可设阀,但可设旁通阀,并有指示旁通阀已开启或压力真空阀已固定于开启的设施。
总管式透气系统
(二)独立式透气系统的要求
每油舱单独引出一根竖直透气管,上部装有透气装置(简称高速排放阀),该装置由压力式高速排放阀、真空吸入阀和带有防火装置的驱气排出口组成。
高速排放阀:装载货油时,供舱内大量油气或惰性气体排出之用。要求使舱内压力不大于0.021MPa,排出口距货舱甲板不小于2m,流速不小于30m/s。
驱气排出口:正常航行时用,要求排出口装有金属防火网。排出口距甲板不小于2m。
真空吸入阀:卸油或正常航行时用,真空阀盘的工作压力范围大于-0.007MPa。
独立式透气系统
透气位置的出口和高度
(一)航行时的自然透气
在液货舱甲板以上尽可能高的位置,以达到最大程度地扩散易燃气体。但无论如何,该位置在液货舱甲板以上的高度不得小于2m;
布置在距含有着火源的围闭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构成失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和设备尽可能远的地方,但不得小于5m。锚机和锚链舱的开口为构成失火危险处。
(二)装卸油作业时的透气
当采用蒸气混合物自由排出的方式时,布置成该排气口在液货舱甲板以上高度不少于6m,或者如果该排气口位于距步桥4m 以内时则布置成在前后步桥以上高度不少于6m;且与含有着火源的围闭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构成失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可包括起锚机和锚链舱开口)和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0m;
当采用高速排气(大于30米每秒)的方式时,布置成该排气口在液货舱甲板以上高度不少于2m,且与含有着火源的围闭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构成失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可包括起锚机和锚链舱开口)和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0m。这些排气口应设有认可型的高速排气装置。
油船透气管系检查要点
液货舱的透气系统是否与液货船其他舱室的空气管完全隔开。透气管路(包括法兰连接处)整体状况是否良好。
总管式透气管路上是否装有压力真空阀,而非普通的截止阀。
透气系统的压力释放口位置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呼吸阀真空吸口处以及压力释放口是否设有防火网,状况是否良好。呼吸阀和高速释放阀的手动开启装置工况是否正常。管路上的旁通阀等截止阀开、关应有相应指示。
各液货舱压力监测和报警装置(通常设在货控室)是否良好,压力监测和报警值设定是否正确。
各液货舱高位、高高位报警监测装置是否良好,可要求船方对指定的液货舱进行测试。
各液货舱液面测量孔应装有能自行关闭并密封的盖,在这些开口上不允许设阻焰器和防火网。
浦东海事原创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