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后怎么调解,调解在伤情鉴定后做好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14 14:07:03

红网时刻衡阳11月4日讯(通讯员 张海波 记者 宋美君)11月3日,在三地五家法院共同协作下,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通过“诉前鉴定 诉前调解 司法确认”的工作模式,成功化解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这是该院首次开展诉前鉴定助力案件提质增效,也是完善交通事故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深化诉源治理的一次生动实践。

今年7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起诉至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原告在伤后3个月就申请了伤情司法鉴定,而根据相关规定,功能性损伤应在伤后满6个月才能进行伤情司法鉴定。若该案在立案后再重新鉴定,必然导致诉讼程序中断,延长案件审理周期,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金钱;若原告单方进行鉴定,则又会面临被告在质证上的不认可。反之,若将鉴定程序前置,再根据鉴定意见进行诉前调解,则可为当事人减轻诉累、节省诉讼费并缩短诉讼周期。

经与原、被告沟通后,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进行诉前鉴定听证,就双方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听证结束后,该院司法技术室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开展伤情鉴定。在随后的调解过程中,原告与保险公司赔偿数额相差2000元,一直相持不下,在省高院、衡阳市中院、岳阳市中院、汨罗市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件从诉前鉴定到调解整个过程公平、公正、效率、透明,获得当事人点赞。

鉴于诉讼的成本和风险,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诉前鉴定,既能将纠纷化解在诉前,又能充分节约诉讼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最大限度便民、利民,打造道交纠纷处理“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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