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抄袭解决方法,服装设计被抄袭怎么处理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14 16:20:04

多数服装企业面对抄袭在维权时选择著作权侵权案由寻求法院保护,但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保护存在诸多难点:著作权权属证明、服装设计独创性的证明、实用性与艺术性可分离的判断等。

本文案例中的当事人选取不正当竞争案由维权,虽然在一审阶段被法院驳回,但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本案也为服装企业维权提供新思路,特分享之。

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绫致公司)

被告:博野县乐儿雅服装店(以下简称乐儿雅服装店)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法院及案号: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6知民初25号

二审法院及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知民终293号

简要案情:绫致公司经授权可在中国生产、销售ONLY、VERO MODA等商标的产品。乐儿雅服装店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乐儿雅服装店”中,将“VERO TEX MODA"、“ONLY.LU"文字等,使用在商品名称中,且其淘宝店铺中展示、销售的66款服装款式与绫致公司销售的标注同一货号的服装比对发现,乐儿雅销售的该66款服装与绫致公司同一货号的服装在服装款型、颜色选择、领口袖口等细节方面构成高度相似

裁判思路:

一审法院认定乐儿雅服装店存在商标侵权,但对款式、货号相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绫致公司无法证实涉案商品的款型系其原创、货号为其独有”,绫致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乐儿雅服装店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列举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认定乐儿雅服装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上述裁判思路:

首先,不正当竞争纠纷虽然属于一类知识产权纠纷,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思路应与一般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思路有所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要求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法院在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从被诉行为本身的正当性出发,“因此无须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侵害式侵权判断范式和思维的限制。”

其次,本案绫致公司也并未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主张权利,而是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因此,本案关键在于判定乐儿雅服装店的行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因此,虽然绫致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服装款式的独创性,但乐儿雅服装店“在服装的设计、材料的选择、做工和细节的处理等方面抄袭绫致公司的成果,同时,在相同或类似的款式上使用与绫致公司相同的款号”。使用相同货号的行为会将大量消费者引流到被告店铺,同时被告店铺销售类似款式的服装又对原告的商品构成实质性替代,极大损害原告的利益。

综上,乐儿雅服装店和绫致公司具有竞争关系,“其理应知晓服装款式是服装企业的重要资源,也应当知道,在网络上购买服装时,消费者经常通过服装的款号找到特定款式的商品,其利用绫致服装款式和款号之间的对应关系,同时抄袭绫致公司服装款式和款号,侵占绫致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会,主观上具有恶意。”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立即停止抄袭、模仿绫致公司服装款式以及在相似款式上使用绫致公司相同货号的行为。”酌定赔偿绫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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